大日本野史/野史凡例 中华文库
野史凡例 作者:饭田忠彦 |
一、历年书太岁,以便捡阅,日辰甲子上书日,皆据前史。特太岁上年号每年,使易推算也。
一、历代多称院,一准前史为通例,伹光格天皇非其例。
一、史体,以劔玺所归为主,纪首不系四时,受禅之后,系之即位之后。虽太岁四时重复必书之。
一、母氏位号,为亲王,为皇太子,前后两书,著袴读书加元服受禅让位即位,其馀大抵从前史。
一、摄政关白太政大臣去姓。摄关三公皇太子傅左右近卫大将书例皆准前史,更加以准大臣。
一、薨卒。凡百官身亡者,亲王及三位以上曰薨。五位以上皇亲曰卒。六位以下达于庶人曰死。妇人及僧亦准丧葬令书之。
一、人臣赠官位不书。有故则书。
一、朝廷年中行事,如四方拜、小朝拜、元会等节会。内侍所常例临时御神乐,恒例御修法等,不差例者不书。有故则书,罢则书之,延而行之则不书,再举则书。不详事条者,一从本书。
一、奉币诸社,皆依前史。
一、妃夫人,皆附《后妃传》,不生皇子、皇女者,不书。特有故者,载。
一、《皇子传》序篇目准前史,除为帝者。摽数次不详次序者,不在此限。
一、皇子为僧者,初为亲王而后为僧者,称入道亲王。为僧而后为亲王者,称法亲王,以别之。
一、前史所根据,遵《日本纪》、《旧事纪》、《古事纪》及《国史》等正史,不注所出。列傅以下每傅,皆注所出云。迄今述斯史,无正史之所征,惟包揽明据,稽核至要,一事虽见数书。所准照不过二三部,省其繁也。
一、天皇、皇帝之称,大事必书天皇,叙事临文则书帝,一准前史。
一、纪首书某天皇讳某,某帝之子或弟也。至叙事书帝。立为太子以后,称皇太子,一皆从前史。
一、即位后遣使,其馀发使,常典则不书,异则书。
一、天皇始临朝皆书,以正礼典。
一、天皇在位举动诏敕。异于常典则书,让位后皆载纪末而不日。落饰游幸皆然。年月系后纪者,各亦系日,叙事举动,有不得拘于不日之例。
一、天皇崩,每七日诵经追荐为常典,故不书,从小祥而后。敕会行之者皆书。
一、皇后、门院、皇太后,皆书崩葬。当时未为皇后而追尊为皇后者。亦同书法于前史。
一、皇太子纳妃书,准前史。
一、皇子诸王,为亲王薨,并书品官。亲王薙发入道者,皆省而不书。
一、太子傅则书。至罢薨亦书。群臣纳言以下。补任薨卒书。
一、朝章大典,有故罢废者皆书。复举亦书。著为恒典者,书二其事,以视为永式。
一、赦。大赦非常赦,载旧史者书。赍物锡爵,异常例者皆书。
一、灾异大小。罹宫殿门墙者,皆书。五畿七道灾变,大者皆书,小者不书。
一、火灾官府宫门,虽小必书。诸国社寺,大者书。城寨亦书。
一、神社佛寺兴造,事出于官则书,虽不详事条。大社巨刹皆书。
一、歌合舞乐申乐等,有中外差别,中则不书,外则书之。
一、伊势两大神宫春日社若宫贺茂下上两社。造替正迁宫。有定额故书。中兴而后,每造营不书。
一、大祓清祓恒例皆不书。
一、石清水贺茂临时祭书,复举而后不书。
一、延历寺三大会、兴福寺维摩会,庆元以后无二断绝,故不一书。有故则必书。
一、火灾。不载地名者皆京师。有故者特书。 一、朝廷世职文臣。本纪各书姓,列传书称,皆以便捡阅。武弁将校以下士庶人,悉冠称呼。不详悉者,或系以其地名。
一、前史立将军传及其家族家臣传。自镰仓创霸府,而后天下大势一变,殊立武家法令。今更分流文武,曰文臣,曰武臣,所以分官家、武家也。
一、拟前史,更立公族传。
一、列传。凡推次第载之。文臣以下。大概推年纪载之,虽然各家子孙。有事可传者,则皆从父祖载之,欲令读者莫混支流也。或改族称者,多从其后称。又子弟称他族者,亦附之,虽他姓臣属者准之。
一、人臣剃发入道,称法名者,虽流弊之俗,世皆闻效知之。姑从世俗之所传。书法名而略其名。如武田信玄、上杉谦信者是也。
一、百官职员。诸国守护,古来朝廷之所任。元弘建武之后,任职违法,群国僭上,惯以为常。迄今武官皆为员外。故国守以下,系多用称字。
一、本朝本无侯爵,今时诸州大名及小名,群列仪似准侯爵之例,国主、馆主,或某侯等。因文势书侯字,与大名无异。
一、诸国城寨,城乃载曰城,寨今俗所谓馆,或阵屋是也,载用砦垒等字意乃一也。
一、本朝古来定姓氏之例,瓜蔓绵绵,本支混乱,颁以苗字。苗字之称乃俗言,故代以族字。
一、犹子。前史未论之。非让其家者又非为养子者,义如文字。然《困学记闻》云:刘共父刊《二程先生集》改侄为犹子。与皇朝之所称义殊矣。
一、人名具载之。如不详名者,姑书俗称。皇朝俗呼有某左卫门某兵卫,中古人呼下略,今从之。其初见皆具书。至数次者。多下略书之。厌冗长也。
一、群国地。多除国名郡名。单书地名,省烦繁耳。
一、参内者。参内里之下略,院参者,参院御所之略语也,中古以来,上皇所居,总称院,与中古以前亦异矣。莫与寺院之院混焉。
一、幕府诸职员。曰管领、曰执事、曰大老、曰老中、曰所司代,进退黜陟皆书。下如代官番头目附等。虽不雅字,叵妄改之。故具从今日所唱书之。今时有御侧御用取次者,以申次字代之。
一、壁书临时德政等文字,皇朝之通称,故不私攺之。
一、书人俗称曰字。据月轮殿下兼实公《玉海》之文。自与外国称字者异也。虽然古来业儒者称字,偏与外国之制不异。今通称字者,自异于此。
一、国语不可翻译者,直书之。如骨折炼云雀是也。
一、皇朝刑罪之号,有闭门、远虑、逼塞等字,亦不可改书,故直载之。
一、前史外国通聘投化皆书,商船不书,有大处分则书。又外国使,其来书,其去不书。有事故书。赐物书。中古以来,国制与上古不相同,故今更书。与皇朝通商者,或聘问者,皆载《外国传》。
一、虽大臣名族,无事可传者,不立传,而附其父祖,或支族 孝友 义烈 方技 隐逸 任侠之类,虽微殊各立传。年次叵辨者,大概列序次耳。
一、乱臣贼子,中古以来各家亦多。虽然一邦域之中,而非征讨使所诛罚者,不立传。唯如九户政实,虽为南部氏属下之乱臣也,关白秀吉公下命遣征师伐平之,故特立《叛臣传》。
一、前史不立释氏傅,今具载之。则实虽汗牛亦犹有馀矣。聊以有所志。采摭其卓绝者,一二殊立传。称役氏者,前史无所载,其始祖役小⾓创建之,支流亦分在。姑准释氏之例,系役字以分其派。
一、外国往来书翰,唯书其一二,视体裁耳。但有异事者,具载之。
一、外国纪年,大率书干支及我历号。虽然外国有无年号者。书其国事者,或省繁烦,从支那年号。或彼纪年者,亦间有之也。
野史凡例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