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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乡之礼(中)

    《曲礼》曰:君子将营宫室,宗庙为先。

    臣按:古者宗庙,大夫三、士二、庶人祭于寝,然今世大夫、士无世官不得立庙,宜如《家礼》立为祠堂。凡家造,祭器为先。郑玄曰:“家造,谓大夫始造家事也。”

    无田禄者不设祭器,有田禄者先为祭服。君子虽贫不粥祭器,虽寒不衣祭服,为宫室不斩于丘木。

    孔颖达曰:“有田禄得造祭器,必先为祭服后为祭器。缘人形参差,衣服有大小,不可假借,故宜先造,而祭器之品量其制同,故可暂假,故营之在后。”

    吕大临曰:“孟子云‘惟士无田则亦不祭’,牲杀、器皿、衣服皆不备故也。不祭则荐而已,与庶人同,故不设祭器也。有田禄则牲杀、器皿、衣服皆不可不备,祭器所以事其先,粥之则无以祭,无以祭则不孝也;祭服所以接鬼神,衣之则亵,亵则不敬也;丘木所以庇其宅兆,为宫室而斩之,是慢其先而济吾私,亦不敬也。”

    支子不祭,祭必告于宗子。

    郑玄曰:“支子,庶子也。祖祢庙在嫡子之家,庶子不敢辄祭,若宗子有疾不堪当祭,则庶子代摄可也,犹必告于宗子然后敢祭。”

    程颐曰:“古所谓支子不祭者,惟使宗子立庙主之而已。支子虽不祭,至于斋戒致其诚意则与祭者不异,可与则以身执事,不可与则以物助,但不别立庙为位行事而已。后世如欲立宗子,当从此义,虽不祭情亦可安。若不立宗子,徒欲废祭,适足以长惰慢之志,不若使之祭犹愈于己也。”

    朱熹曰:“兄弟异居,庙初不异,只合兄祭而弟与执事或以物助之为宜,而相去远者则兄家立主、弟不立主,只于祭时旋设位,以纸榜标记逐位,祭毕焚之,似亦得礼之变。”

    臣按:古者宗法行,故支子无自祭之礼,今世人家兄弟多有析居及出远宦者,不能皆合祭于宗子也。乞敕礼官定制,凡人家庶子只许祭其所曾经事者,如逮事曾祖或祖则许祀之,不逮事者惟得祭祢,其宗子之家父祖分产之时,必须以一分为祭需,原不曾有者众共补之,兄弟析居者不许自祀其父,遇有告祀荐新之类皆就长兄家行礼,如此,是亦敦本厚俗之一端。

    《王制》曰:庶人祭于寝。大夫、士宗庙之祭有田则祭,无田则荐。郑玄曰:“有田者既祭又荐新。”何休曰:“有牲曰祭,无牲曰荐。”

    陈祥道曰:“祭以致礼而有常月,荐以致孝而无常时,祭必卜日而荐新不择日。”周讠胥曰:“无田则荐,言牲器、衣服不备不敢以祭也。”

    臣按:古之仕者有祭田,今世非世家贵而好礼者无祭田,苟有禄食及有财产者皆当随时致祭,不可拘田之有无。盖祭荐之礼子孙所以报本而反始,后世礼教不行,人家往往厚于奉养而薄于荐祭。乞敕礼官申明礼制,凡有禄食及财产充足之家,力足以备礼者有废祖宗岁时荐祭者,许族长责问其故,有不服者俾以闻官,贫而不能具者不在此限,庶几薄俗知所以追远之礼,亦有以使民俗之归厚也。

    庶人春荐韭、夏荐麦、秋荐黍、冬荐稻,韭以卵、麦以鱼、黍以豚、稻以雁。

    陈澔曰:“注云祭以首时,荐以仲月。首时者,四时之孟月也。”《少仪》曰:未尝不食新。《祭义》曰:忌日必哀,称讳如见亲。

    方悫曰:“忌日哀,有终身之丧也。称讳如见亲,闻名心瞿也。”

    程颐曰:“家必有庙,庙必有主。月朔必荐新,时祭用仲月,冬至祭始祖,立春祭先祖,季秋祭祢。忌日迁主,祭于正寝,凡事死之礼当厚于奉生者。”

    臣按:程子谓“冬至祭始祖,立春祭先祖”,朱子既立为二祭载于《家礼》时祭之后,其门人杨复乃谓朱子初年亦尝行之,后觉其似僭不敢祭,然冬至之祭不祭可也,而立春之祭似亦可行。今拟人家同居止四代者不行亦可,其有合族以居、累世共爨者,生者同居而食,死者异处而祭,恐乖易萃合人心于孝享之义,惟宜行立春一祭。

    或问俗节之祭如何,朱熹曰:“韩魏公处得好,谓之节祠,杀于正祭。”

    臣按:《家礼》“俗节则献以时食”,注云:“如清明、寒食、端午、中元、重阳之类。”

    朱熹曰:“祭仪以墓祭、节祠为不可,然先正皆言墓祭不害义理,又节物所尚古人未有,故止于时祭。今人将节随俗燕饮,各以其物,祖考生存之日盖尝用之,今子孙不废此而能恝然于祖宗乎?”

    刘璋曰:“人死之后葬形于原野之中,与世隔绝,孝子追慕之心何有限极,当寒暑变移之际益用增感,是宜省谒坟墓以寓时思之敬。凡祭祀品味亦称人家贫富,不贵丰腆,贵在修洁,罄极诚悫而已。”

    臣按:礼经无墓祭之文,然自汉明帝时有上陵礼,自时厥后遂以成俗,柳宗元谓近世礼重拜扫,每遇寒食,田野道路士女遍满,皂隶、庸丐皆得上父母丘墓,马{巫}、夏畦之鬼无不受子孙追养者,唐人亦有诗“坟上无新土,此中白骨应无主”之句。是寒食墓祭,吾祖宗父母其生时固已行之于其祖宗父母,而为祖宗之后、父母之嗣者,乃舍其丘陇而岁不一展省,弃其留骨而时不一奠荐,乃诿之曰“墓祭非古也”可乎?文公《家礼》附墓祭于时祭忌日之后,可谓顺人之情、得礼之意矣。

    朱熹曰:“笾豆、簠簋之器乃古人所用,故当时祭享皆用之,今以燕器代祭器、常馔代俎肉、楮钱代币帛,是亦以平生所用,是谓从宜也。”

    臣按:人子之事亲当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吾之祖考平日所用之器皿如此、所被之衣服如此,及其死亡也而又别为器与服以事之,岂不骇其见闻哉?古人生用几筵、俎豆则死亦用几筵、俎豆以事之,今人之生所用者卓椅杯盘,死所用者亦当以卓椅杯盘,是即朱子所谓从宜者也。正不必泥于古,一惟称家之有无、随俗之所尚,惟诚惟孝,起敬起慕,虽不能一一如古人行礼之度数,而古人行礼之心则固常存也。

    《仪礼》曰:士病祷五祀。《王制》曰:大夫祭五祀。

    《月令》:春月其祀户,夏月其祀灶,秋月其祀门,冬月其祀行(行谓道路往来之处),季夏之月其祀中溜(室中土神也)

    臣按:古者大夫祀五祀、士立二祀、庶人立一祀,或立溜、灶,或立户。夫灶者人家饮食所需,而中溜之祭即土神也。本朝禁淫祀,惟许祭灶,然土地之神朱子文集中有祭土地文,则人家亦可通祀,若夫士庶征行远方,出入之际,亦可准古人祖祭以祀门或户。(以上人家祭祀之礼)

    《丧服小记》曰:别子为祖(别子者谓诸侯适子之弟,别于正适也。为祖者别与后世为始祖也),继别为宗(谓别子之适长子,继别子与族人,为百世不迁之宗也),继祢者为小宗(谓别子之次子,以其长子继己为小宗而其同父兄弟宗之也)。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

    程颐曰:“宗子继别为宗,言别则非一人也,如别子五人,五人各为大宗。所谓兄弟宗之者,谓别子之子继祢之兄弟宗,其小宗子也。”

    臣按:大宗则一,大宗,宗其继别子者是也,是为大宗。小宗则四,有继祢之小宗则同父兄弟宗之,有继祖之小宗则同堂兄弟宗之,有继曾祖之小宗则再从兄弟宗之,有继高祖之小宗则三从兄弟宗之,至于四从则亲属尽绝,所谓五世则迁者也,是谓小宗。礼经别子法,是乃三代封建诸侯之制,而为诸侯庶子设也,与今人家不相合。今以人家始迁及初有封爵仕宦起家者为始祖,以准古之别子,又以其继世之长子准古之继别者,世世相继以为大宗,统族人、主始祖,立春之祭及墓祭,其馀以次递分为继高祖、继曾祖、继祖、继祢小宗。

    程颐曰:“宗子无法则,朝廷无世臣。”又曰:“立宗非朝廷之所禁,但患人自不能行之。”

    张载曰:“宗子无法则,朝廷无世臣,且如公卿一日崛起于贫贱之中以至公相,宗法不立,既死遂族散,其家不传。宗法若立,人人各知来处,朝廷大有所益,盖公卿各保其家,忠义岂有不立?忠义既立,朝廷之本岂有不固?今骤得富贵者,止能为三四十年之计,造宅一区及其所有,既死则众子分裂,未几荡尽则家不存,如此,则家且不能保,安能保国家?”

    陈埴曰:“宗法为诸侯之庶子设,恐其后流派浸多,姓氏纷错,易至淆乱,故于源头有大宗以统之则人同知尊祖,分派处有小宗以统之则人各知敬祢。”

    臣按:欲行宗子之法,必自世胄始,今世文臣无世袭法,惟勋戚及武臣世世相承以有爵禄,此法断然可行。若夫见任文臣及仕宦人家子孙,与夫乡里称为大族钜姓自谓为士大夫者,朝廷宜立定制,俾其家各为谱系,孰为始迁于此者,孰为始有封爵者,推其正嫡一人以为大宗,又就其中分别某与某同高祖推其一人最长者为继高祖小宗,某与某同曾祖推其一人为继曾祖小宗,某与某同祖、某与某同祢各推最长者一人以为小宗,其分析疏远者虽不能合于一处,然其所以聚会于一处、缀列于谱牒者则粲然而明白也。若夫军官袭替,故事明具,宗支图亦俾其明白开具如五宗之法,若其正支绝嗣而以旁支入继者,既袭之后即将其名系于所后正支之下以承大宗,而以其次弟承所生父母以为小宗。如此,虽不能尽如三代之制,亦礼废羊存之意。

    陈淳曰:“神不歆非类,民不祀非族。古人继嗣大宗无子则以族人之子续之,取其一气脉相为感通,可以嗣续无间,此亦至正大公之举而圣人所不讳也。后世理义不明,人家以无嗣为讳,不肯显立同宗之子,多是潜养异姓之儿,阳若有继,阴已绝矣。盖自《春秋》殽子取莒公子为后,故圣人书曰‘莒人灭殽’,非莒人灭之也,以异姓主祭祀,灭亡之道也。”

    黄润玉(鄞人)曰:“古者诸侯之别子之子孙,嫡派为大宗,庶子为小宗,小宗绝不为立后,惟大宗绝则以支子立后,盖大宗是尊者之统,不可绝也。今制,大宗绝立后,小宗绝不立后,庶民不知朝廷之制,凡庶子绝皆令过继,祇是争取财产耳。”

    臣按:黄润玉谓“大宗绝立后,小宗绝不立后”为今制,然观宋儒陈淳谓古人继嗣,大宗无子则以族人之子续之而不及小宗,则是我朝亲藩初封未有继别之子而国绝则不为立继,盖古礼也,亲藩且然,况庶民乎?然则今庶民无子者往往援律令以争承继,非欤?谨按圣祖得国之初,著《大明令》与天下约法,有云:“凡无子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先尽同父周亲,次及大功、小功、缌麻,如无方许择立远房及同姓为嗣,若立嗣之后却生亲子,其家产并许与元立均分,并不许乞养异姓为嗣,以乱宗族,立同姓者亦不得尊卑失序以乱宗族。”其后天下既定,又命官定律,有立嫡子违法条云:“若养同宗之人为子,所养父母无子而舍去者杖一百,发付所养父母收管。若有亲生子及本生父母无子欲还者,听若立嗣,虽系同宗而尊卑失序者,其子归宗,改立应继之人,其遗弃小儿年三岁以下,虽异姓仍听收养,即从其姓。”切详律令之文所谓立嗣之后却生亲子,并所养父母无子而舍去及若有亲生子等辞,皆谓其人生前立嗣也,无有死后追立之文。圣祖之意盖以兴灭继绝,必前代帝王、功臣、贤人之后,不可绝其嗣使其不血食也。先王制礼不下庶人,庶人之家若其生前自立继嗣,及将昭穆相应之人自幼鞠养,从其自便。然又恐其前既立继而后又有子,或所养之人而中道背弃,及有尊卑失序者,故立为律令以禁戒之也。令如汉高祖入关之约法,律乃令萧何所次者也。断此狱者当以律文为正,若夫其人既死之后有来告争承继者,其意非是欲承其宗,无非利其财产而已。若其人系军匠籍,官府虽胁之使继,彼肯从哉?《春秋》推见至隐而诛人之意,请自今以后,其人若系前代名人之后,或在今朝曾有大名显宦者,以宗法为主,先求继祢小宗,次继祖之宗,次继曾祖之宗,又次继高祖之宗,此四宗者俱无人,然后及疏房远族及同姓之人,若其人生前或养同宗之子,虽其世系比诸近派稍远,然昭穆若不失序,亦不必更求之他。所以然者,以其于所养之人有鞠育之恩,气虽不纯而心已相孚故也。凡有为人后者,除大宗外其馀必有父在,承父之命方许出继,已孤之子不许,所以不许者,为人后者为之子,为人之子则视其人行第,称其所生,或为伯或为叔,不承父命而辄称己父母为伯叔可乎?是贪利而忘亲也。如此,则传序既明而争讼亦息矣。(以上宗法及无子立后)

    以上家乡之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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