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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沽协定
又名:塘沽停战协定、华北停战协定
中华民国22年(1933年)5月31日于塘沽
    1. 中国军即撤至延庆、昌平、高丽营、顺义、通州、香河、宝坻、林亭口、宁河、芦台所连之线以西以南地区,不再前进。又不作一切挑战扰乱之举动。
    2. 日本为确悉第一项实行之情形,可用飞机或其他方法,以行视察,中国方面应行保护,并予以便利。
    3. 日本军确认中国军已撤至第一项协议之线时,不超越该线继续行追击,且自动一概归还至长城之线。
    4. 长城线以南,第一项协议之线以北及以东地区域内之治安维持,由中国警察机关任之。
    5. 本协定签字后即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