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部总政治作战局组织条例 国防部政治作战局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1年11月27日(现行条文)
2012年11月27日
2012年12月12日
公布于民国101年12月12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10027430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2年(2013年)1月1日至今

中华民国 101 年 11 月 27 日 制定8条
中华民国 101 年 12 月 12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10027430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8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1012261448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条 (设立目的)

      国防部为办理国军政治作战事项,特设政治作战局(以下简称本局)。

    第二条 (掌理事项)

      本局掌理下列事项:
      一、政治作战政策之规划、核议与心理辅导、福利服务、军民关系、官兵权益保障业管事件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二、政治教育、文宣康乐、心理作战资讯、全民国防教育之规划、督导、执行及官兵精神战力之蓄养。
      三、机密维护(不含国防部公务机密维护)、安全调查、咨询部署、安全防护、保防教育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四、国军老旧眷村改建、军眷服务与眷村文化保存政策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五、军事新闻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六、其他政治作战事项。

    第三条 (各单位之设置)

      本局为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得分处、室办事,并得视业务需要于处、室下设科。

    第四条 (正副局长职务列等)

      本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或中将;副局长一人或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或少将。

    第五条 (专业、执行机构及部队之设立)

      本局为执行国军政治作战事项,得设专业机构、执行机构及部队;其组织以编组装备表定之。

    第六条 (职务列等及员额配置另定)

      本局各职称之官等(阶)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七条 (聘雇人员之进用)

      本局因业务需要,得进用国军聘雇人员。

    第八条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