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北平故宫博物院组织条例 国立故宫博物院组织条例
立法于民国75年12月19日(非现行条文)
1986年12月19日
1986年12月31日
公布于民国75年12月31日
总统(75)华总(一)义字第 6596 号令
国立故宫博物院组织法

中华民国 75 年 12 月 19 日 制定11条
中华民国 75 年 12 月 31 日公布总统(75)华总(一)义字第 6596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1 条
中华民国 76 年 1 月 16 日施行
中华民国 96 年 12 月 21 日 修正前[国立故宫博物院组织条例]为本法
并修正全文8条
中华民国 97 年 1 月 16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700003961号令修正公布名称及全文 8 条;并自公布日施行(原名称:国立故宫博物院组织条例)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整理、保管、展出原国立北平故宫博物院及国立中央博物院筹备处所藏之历代古文物及艺术品,并加强对中国古代文物艺术品之征集、研究、阐扬,以扩大社教功能,特设国立故宫博物院(以下简称本院),隶属于行政院。

    第二条 (掌理事项)

      本院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古文物及艺术品之保管、清点、编目、整理、维护、修裱等事项。
      二、关于古文物及艺术品之研究、分析、考订、评鉴等事项。
      三、关于古文物及艺术品之搜购、征集、复制、出版、阐扬、推广、接受捐赠等事项。
      四、关于古文物及艺术品之展览、译导参观、学术活动、社教宣导、资讯管理、文化交流等事项。
      前项所称古文物及艺术品,包括铜器、瓷器、玉器、漆器、珐琅、文玩、法书、名画、碑帖、缂丝、织绣、图书、古籍文献等项。

    第三条 (处、组、室之设置)

      本院设器物处、书画处、图书文献处、展览组、出版组、登记组、科技室、秘书室、总务室、管制室,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四条 (院长、副院长设置)

      本院置院长一人,特任,综理院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置副院长二人,职位均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辅助院长处理院务。

    第五条 (人员编制)

      本院置主任秘书一人、处长三人、研究员十四人至十八人、参事三人,职位均列简任第十至第十二职等,组长三人、室主任三人,其中一人兼任,秘书一人、专门委员三人,职位均列简任第十至第十一职等,编纂九人至十五人、编审九人至十一人、副研究员十三人至十七人、技正二人,职位均列荐任第七至第九职等,其中编纂四人、编审四人、副研究员六人、技正一人,职位得列简任第十至第十一职等;科长二十八人由研究员或编纂等相当职等人员兼任、编辑二十二人至二十八人、助理研究员十七人至二十一人、技士十五人至十七人、科员二十二人至二十六人、导览员十人至十二人、护士一人,职位均列委任第三至第五职等,其中编辑十人、助理研究员七人、技士六人、科员九人、导览员六人,职位得列荐任第六至第八职等;技佐二十人至二十二人、办事员十九人至二十三人,职位均列委任第二至第三职等,并得酌用雇员六十九人至七十三人。
      前项人员,除主任秘书、参事、室主任、秘书、专门委员、科员、办事员等职位,须具公务人员任用资格外,处长、组长、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编纂、编审、编辑、导览员等专业职位,得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聘任之。

    第六条 (人事室设置)

      本院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兼管制室主任),职位均列荐任第九职等或简任第十至第十一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项。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七条 (会计室设置)

      本院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位列荐任第九职等或简任第十至第十一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会计室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人员选用)

      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定各职称人员,除聘任人员外,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九条 (顾问通讯员设置)

      本院得约聘国内外专家学者为顾问或通讯员,均为无给职。

    第十条 (办事细则)

      本院办事细则,由本院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

    第十一条 (施行日)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