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北京大学助学金及奖学金条例
作者:胡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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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校为辅助毕业生继续求学起见,设助学金额,为奖励毕业生学术上的贡献起见,设奖学金额。

      二,助学金额每名每年得国币二百元,分四次给与之。奖学金额每名每年得五百元,分四次给与之。

      三,助学金之给与,限于贫苦之学生;奖学金之给与,以成绩为标准,不限于经济的状况。

      四,本校研究所每门设助学金额六个,奖学金额两个,皆以研究所各门之名称称之。例如“研究所国学门助学金额”,“研究所自然科学门奖学金额”,有时,为特别提倡某种学科起见,得由研究所委员会指定一部分的金额为某种学科的助学金,例如研究所国学门得有一个“中国古物学助学金额”,或一个“中国科学史助学金额”……。奖学金额不立学科名称,但每年的授与,应按照每研究所内所包学科的种类,略采均匀轮递之意(例如今年奖中国文学及哲学的研究生,明年轮奖中国古文及美术史的研究生,如美术史缺人,则轮奖科学史的研究生)。

      五,除本校设立之奖学助学金额之外,各研究所均得收受校外私人或法人捐助的助学或奖学金额。其每人每年应得金数,由捐款人定之。此项捐助的金额,即以捐款人的姓名名之,例如“张□□先生中国古物学助学金额”。

      六,凡欲得助学金者须填请愿书,附加成绩,证书及著作物,于每年5月1日以前送至研究所所长办公室。由所长于五月内召集研究所委员会审查决定之。审查之结果皆于6月1日大学日刊上发表。审查合格者,于下学年9月1日,12月1日,3月1日,6月1日,到会计课领取助学金。

      七,奖学金之授与,由研究所委员会根据本年研究生的成绩,以四分之三以上的表决,拟定应得奖学金之研究生姓名,附加著作物,于每年6月1日以前,函请所长决定发表。发表之后,应得奖学金者,于下学年9月1日,12月1日,3月1日,6月1日,到会计课领取奖学金。

      八,助学金额与奖学金额,如本年不得相当之人,则宁阙无滥,此项阙人之金额存储会计课;其用途——或留为下学年之特别金额,或供研究所购书之用——另由研究所委员会决定之。

      九,凡本年得奖学金或助学金之研究生姓名,皆刊于本年大学一览之末。

      十,本条例经评议会通过后施行。

      (原载1922年3月20日《北京大学日刊》“本校纪事栏”)

    1. 编者按:此条例草案由胡适拟定,经1922年3月13日北大研究所国学门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