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组织法 (民国108年) 国家科学及技术委员会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0年12月28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0年(2021年)12月28日
中华民国111年(2022年)1月19日
公布于民国111年1月19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10000343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1年(2022年)7月27日至今

中华民国 103 年 1 月 7 日 制定10条
中华民国 103 年 1 月 22 日公布1.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30000988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0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3 年 3 月 3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三日行政院院授发字第1031300122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施行
中华民国 108 年 11 月 26 日 修正第2, 5, 10条
中华民国 108 年 12 月 11 日公布2.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800134441号令修正公布第 2、5、10 条条文;并自公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 110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前[科技部组织法]为本法
并修正全文10条
中华民国 111 年 1 月 19 日公布3.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100003431号令修正公布名称及全文 10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原名称:科技部组织法;新名称:国家科学及技术委员会组织法)

第一条

  行政院为办理国家科学发展与技术研究及应用之规划、协调、审议、资源分配等业务,特设国家科学及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家科学发展、技术研究与应用政策之综合规划、协调、审议及资源分配。
  二、国家科学发展、技术研究与应用计划之综合规划、协调、审议、资源分配及管理考核。
  三、基础及应用科技研究之推动。
  四、重大科技研发计划及支援学术研究之推动。
  五、产业前瞻技术研发与学研新创政策之综合规划、协调及推动。
  六、科学园区发展之规划及推动。
  七、行政院国家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之管理。
  八、其他有关科学发展、技术研究及应用事项。

第三条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行政院政务委员兼任;副主任委员三人,其中二人职务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另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四职等。
  本会置委员十一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院长就研究机构首长、中央相关机关首长及学者专家派兼或聘兼之。

第四条

  本会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五条

  本会之次级机关及其业务如下:
  一、新竹科学园区管理局:执行科学园区设置管理条例所定事项。
  二、中部科学园区管理局:执行科学园区设置管理条例所定事项。
  三、南部科学园区管理局:执行科学园区设置管理条例所定事项。

第六条

  本会为应业务需要,得报请行政院核准,派员驻境外办事,并依驻外机构组织通则规定办理。
  前项驻外人员担任驻外机构科技单位主管职务,必要时得借调专科以上学校具教授资格者聘任之;聘任期间不得超过四年,期满应即归建。

第七条

  本会一级业务单位主管必要时得比照专科以上学校教授之资格聘任;其退休、抚恤比照教师相关规定办理,并由本会核定之。

第八条

  本会为应全球科技快速发展,多元化进用科学技术人才,以提升我国科技竞争力,得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之规定,聘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生命科学、人文及社会科学、科教发展、国际科技合作、永续发展研究、产学及应用科技、科技政策及管理等领域科技专业人员,其聘用员额不得超过一百一十人。

第九条

  本会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十条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