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局组织条例 国家发展委员会档案管理局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2年8月6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02年(2013年)8月6日
中华民国102年(2013年)8月21日
公布于民国102年8月21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20015613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3年(2014年)1月22日至今

中华民国 102 年 8 月 6 日 制定6条
中华民国 102 年 8 月 21 日公布1.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20015613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3 年 1 月 22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1022260985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施行

    第一条 (立法目的)

      国家发展委员会为办理政府机关档案管理应用业务,特设档案管理局(以下简称本局)。

    第二条 (掌理事项)

      本局掌理下列事项:
      一、档案政策、法规与管理制度之研议及拟订。
      二、各机关档案管理、应用之指导、评鉴及目录汇整公布。
      三、各机关档案保存年限及档案销毁之审核。
      四、档案之判定、分类、保存期限及其他争议案件之审议。
      五、国家档案征集、移转、整理、典藏、开放应用与设施之规划及推动。
      六、私人或团体所有文件或资料之受赠、受托保管或收购。
      七、文书与档案管理资讯系统之规划及协调推动。
      八、档案管理与应用之研究、出版、技术发展、学术交流、国际合作及档案管理人员之培训。
      九、行政院与所属各机关公文时效管制之规划及推动。
      十、其他有关档案事项。

    第三条 (正、副局长之设置)

      本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局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

      本局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定编制表)

      本局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