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官学院组织法 中华文库
← | 国家文官培训所组织条例 | 国家文官学院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98年10月23日(现行条文) 2009年10月23日 2009年11月18日 公布于民国98年11月18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800284771号令 有效期:民国99年(2010年)3月26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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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立法依据)
- 本法依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隶属及掌理事项)
- 国家文官学院(以下简称本学院)隶属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以下简称保训会),掌理下列事项:
- 一、关于高阶公务人员中长期培训之研究及执行事项。
- 二、关于公务人员考试录取、升任官等、行政中立及其他有关训练之执行事项。
- 三、关于人事人员训练、进修之执行事项。
- 四、关于公务人员终身学习之研究及执行事项。
- 五、关于公务人员培训国际交流、与国内学术机构合作之执行事项。
- 六、关于受训学员研习辅导及训后服务事项。
- 七、关于公务人员培训技术、方法与教材之研究发展及推广事项。
- 八、关于公务人员数位学习与其他多元学习及图书资讯之管理、发展事项。
- 九、关于培训机关(构)数位学习网路平台之推动事项。
- 十、关于接受委托办理培训事项。
- 十一、其他有关公务人员培训之研究发展事项。
第三条 (正、副院长之设置)
- 本学院置院长一人,由保训会主任委员兼任;副院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
第四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
- 本学院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定)
- 本学院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正、副研究员之设置)
- 本学院为应业务需要,得置研究员及副研究员,其中二分之一得准用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相关规定聘任之。
第七条 (区域培训中心之设置)
- 本学院为应各地区公务人员培训需要,得设区域培训中心;其组织另以准则定之。
第八条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