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官培训所组织条例 国家文官学院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98年10月23日(现行条文)
2009年10月23日
2009年11月18日
公布于民国98年11月18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800284771号令
有效期:民国99年(2010年)3月26日至今

中华民国 87 年 10 月 22 日 制定12条
中华民国 87 年 11 月 11 日公布总统(87)华总(一)义字第 8700229990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2 条
中华民国 98 年 10 月 23 日 修正前[国家文官培训所组织条例]为本法
并修正全文8条
中华民国 98 年 11 月 18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800284771号令修正公布名称及全文 8 条;施行日期由考试院定之(原名称:国家文官培训所组织条例)
中华民国 99 年 3 月 26 日施行中华民国九十九年二月二日考试院考台组参一字第09900009251号令发布定自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施行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本法依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隶属及掌理事项)

      国家文官学院(以下简称本学院)隶属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以下简称保训会),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高阶公务人员中长期培训之研究及执行事项。
      二、关于公务人员考试录取、升任官等、行政中立及其他有关训练之执行事项。
      三、关于人事人员训练、进修之执行事项。
      四、关于公务人员终身学习之研究及执行事项。
      五、关于公务人员培训国际交流、与国内学术机构合作之执行事项。
      六、关于受训学员研习辅导及训后服务事项。
      七、关于公务人员培训技术、方法与教材之研究发展及推广事项。
      八、关于公务人员数位学习与其他多元学习及图书资讯之管理、发展事项。
      九、关于培训机关(构)数位学习网路平台之推动事项。
      十、关于接受委托办理培训事项。
      十一、其他有关公务人员培训之研究发展事项。

    第三条 (正、副院长之设置)

      本学院置院长一人,由保训会主任委员兼任;副院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

    第四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

      本学院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定)

      本学院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正、副研究员之设置)

      本学院为应业务需要,得置研究员及副研究员,其中二分之一得准用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相关规定聘任之。

    第七条 (区域培训中心之设置)

      本学院为应各地区公务人员培训需要,得设区域培训中心;其组织另以准则定之。

    第八条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