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图书馆组织条例 国家图书馆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1年1月20日(现行条文)
2012年1月20日
2012年2月3日
公布于民国101年2月3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10002281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2年(2013年)1月1日至今

中华民国 101 年 1 月 20 日 制定6条
中华民国 101 年 2 月 3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10002281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三月八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1012260345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条 (设立宗旨)

      教育部为办理征集、整理及典藏全国图书资讯,弘扬学术,研究、推动及辅导全国各类图书馆发展之业务,特设国家图书馆(以下简称本馆)。

    第二条 (职掌)

      本馆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家珍贵图书文献保存政策与作业之规划、协调、督导及推动执行。
      二、全国图书资讯送存制度与作业之规划、协调及推动执行。
      三、各类型媒体国际标准编号之国际交涉与编配管理之规划、协调及推动执行。
      四、图书资讯预行、记述、主题编目、权威纪录与国家标准书目等规范、作业之规划、协调及推动执行。
      五、图书资讯各类资料库建置维护与加值服务之规划、协调、评估及推动执行。
      六、国际出版品交换与汉学学术研究合作交流之规划、协调及推动执行。
      七、图书馆知识服务与馆际合作之规划、协调、督导及推动执行。
      八、图书资源数位化典藏、资讯服务政策与作业之规划、协调、督导及推动执行。
      九、全国各类图书馆辅导、调查统计之规划及各项规范标准之订定。
      十、其他有关全国图书资讯事项。

    第三条 (正副馆长之设置)

      本馆置馆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必要时得比照独立学院校长以上资格聘任;副馆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必要时得比照教授资格聘任。

    第四条 (分馆之设置)

      本馆为应业务需要,得设分馆。

    第五条 (职务列等及员额配置另定)

      本馆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