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的决定

一九五五年二月十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一、为了集中地、准确地刊载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决议、命令和指示,以利全国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决定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简称“国务院公报”) 。

二、公报刊载主要内容确定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公布的法律和法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外国政府签订的条约、协定和公告;

3、国务院发布的决议、命令和指示;

4、各部、各委员会和国务院直属机构发布的重要命令和指示;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发布的可供全国参考的重要决议和命令。

三、由国务院秘书厅负责编辑、出版公报的经常工作。

四、“国务院公报”出版后,各部出版的公报(如外交公报、重工业部公报),应即停止出版。各部公报原来所刊各类文件,一部份将刊入“国务院公报”,其馀可分别编入其所办业务指导性刊物,或者编印文献和规章专册,或者用内部行文等方式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