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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利用国外贷款工作分工意见的通知
国发〔1986〕83号
1986年8月1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
利用国外贷款工作分工意见的通知
 
国发〔1986〕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关于利用国外贷款工作分工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照

此执行。

 

                           国 务 院

                    一九八六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利用国外贷款工作分工的意见

 

国务院一九八三年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经济贸易工作的分工意见》(国发〔1983〕13号文),对利用外资工作的分工已作规定。三年多来,利用外资的工作发展较快;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各部门的职能和权限也有一些变化,应对有关分工相应予以明确和改进。根据这一时期的执行情况和现行体制,按照统一政策、统一计划、联合对外的方针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加强协调的原则,经同有关部门商量,对利用国外贷款工作的分工,提出如下意见:

一、利用国外贷款的计划和项目

利用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政府和政府金融机构贷款、商业贷款和发行债券等,都应按指令性或指导性指标编制利用国外贷款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后,分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计划。由国家统借的贷款,纳入国家财政收支计划。

(一)国家计委会同经贸部、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提出国家中长期和年度利用国外贷款的总规模和使用方向,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报国务院审批。

(二)利用国外贷款的限额以上项目(按国发〔1984〕138号文件的规定划分),由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按隶属系统,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提出初审意见,报经国家计委商同有关部门批准后,正式对外开展工作,并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经国家计委批准才能对外正式签约;总投资在两亿元以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国家计委组织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地方做好重大项目的选择和方案的论证,以及项目实施的督促检查。

(三)利用国外贷款的限额以下项目,在贷款总额度内,按隶属系统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审批下达,同时抄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各地安排的项目要符合行业规划,审批文件抄送有关行业归口部门备案。如有不同意见,在收到文件后一个月内提出,由原审批单位复议。

二、利用国外贷款的对外工作

(一)政府贷款的对外窗口是对外经济贸易部;世界银行贷款的对外窗口是财政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亚洲开发银行和非洲发展银行等贷款的对外窗口是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贷款的对外窗口是农牧渔业部;日本输出入银行能源贷款的对外窗口是中国银行。

(二)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和发行外币债券,国务院已确定由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投资银行和广东、福建、上海、天津、大连五个省市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一至两个金融机构对外办理;其他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在境外筹款的金融机构,如需向外借款,必须逐笔向中国人民银行申报批准。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未列入国家借用外资计划,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外联系借用国际商业贷款或发行外币债券。

(三)签订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及政府间贷款协定和协议,按国务院授权办理。有关国外借款的外汇管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

(四)各对外窗口,根据国务院或国家计委和各部门、地方审批的利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建议书对外开展工作;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有关部门谈判、签约。限额以上项目的谈判结果,如与原批准的文件有重大出入,应报国家计委进行复审后再对外签约;必要时,还应报国务院审批。

(五)各部门、各地方使用政府贷款的限额以下项目,由经贸部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备选项目,报国家计委(技术改造项目报国家经委)备案后,对外开展工作。

(六)加强和健全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的国际招标工作。国际招标工作主要由经贸部中国技术进口总公司负责;其他部门、地方所属公司需承担国际招标工作任务时,要由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进行资格审查。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所附的采购清单编制标书。招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国家经委、国家计委会同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三、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的责任制

(一)利用国外贷款,必须在建设项目按规定程序及审批权限经过批准后才可借款。对外正式签约生效后,按隶属系统,由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按计划规定的建设进度,负责建设和生产管理。

(二)各部门和地方自借国外贷款,谁借谁还;国家统借的国外贷款除经国家计委、财政部审查确认并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统还者外,均由主管部门或地方或项目本身偿还。偿还责任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即须确定。项目的偿还能力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要经过有关金融机构的评估,偿还单位要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确保按时还本付息。到期如不履行偿还责任,由有关单位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通过银行从偿还单位或其主管单位或反担保单位的外汇和人民币的帐户中直接扣付,以保证对外信誉。

四、对外债务的管理和监督

(一)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国家确定的方针、政策和利用国外贷款计划统一管理对外债务的有关事项。国家外汇管理局要准确、及时、全面地掌握全国外汇、外债的信息,并向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地方及时反映和提出建议,为国家进行宏观经济决策和管理提供可靠依据。为此,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建立健全全国的外债统计监测系统,统一负责对外公布我国外债数字。同时,外汇管理局执行外汇管理方面的国家机关职能,包括检查、监督。各地方、各部门也要加强外债的信息工作,如实、及时地向外汇管理局提供外债情况,违者,将根据其情节轻重,授权外汇管理部门给予罚款,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人的责任。

(二)财政部负责建立和健全统一的利用国外贷款的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负责编制国家统借国外贷款的预决算,制订有关的转贷办法;编制向世界银行提供的债务报告表,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提供有关资料。

(三)国家统计局、经贸部负责制订、健全利用外资的统计报告制度,由经贸部负责汇总。各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要按照统计规定,按时向上级报送统计报表。全国使用国外资金的动态,要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国务院和有关综合管理部门反映。

(四)有关利用国外贷款、外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由国务院法制局组织有关部门草拟,区别不同情况,履行立法手续。有关审计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办理。

以上分工,明确了各项工作的主办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各部门要加强联系,及时通报情况,紧密协作,积极配合。过去有关规定同本文件如有矛盾,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国家计委

                        一九八六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