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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委、
国家计委、国家物资局关于加强统
配物资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86〕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物资局
1986年9月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物资局《关于加强统配物资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物资局
    关于加强统配物资管理的意见(摘要)
    一九八六年八月二日

      近几年来,国家统配物资分配调拨计划和订货合同执行情况不够好。

      国家统配物资调拨计划不落实和订货合同兑现差的原因主要是:一些企业对国家计划的严肃性认识不足;国家对指令性计划缺乏有效的监督措施,纪律松懈;有些企业的原材料、电力,运输等生产条件不够落实。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指令性计划是必须执行的“。这是当前保证国家重点生产建设,稳定经济全局的重要手段。为了严肃指令性计划,加强统配物资管理,维护国家计划的严肃性,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各地区、 部门和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统配物资调拨计划, 教育广大干部和职工,树立全局观念,把完成国家计划作为自己的光荣职责和首要任务。

      二、所有承担国家统配物资分配调拨任务的企业,都必须严格按计划接受订货,按需要的品种规格组织生产,全面完成供货合同。在确保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国家调拨计划的前提下,企业才能自销)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产品不能自销)。没有按计划完成供货合同而擅自自销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期全部自销多得的收入,上缴国家财政。

      三、国家安排生产计划时,要做好综合平衡工作,要给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留有适当的超产余地。指令性生产计划所需的主要原材料、燃料、电力等生产条件,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要按国家下达的计划给予保证。企业要千方百计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如遇到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要认真帮助协调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要立即向国家计委,国家经委报告。

      四、企业如因主要原材料, 燃料不足, 自行采购议价原材料、燃料完成国家调拨计划的,其多支出的费用,按一九八五年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经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增强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活力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十条办理。

      五、在组织订货前,由国家物价局、国家物资局和生产主管部门,根据供需情况,在物资价格总水平基本不动的前提下,对少数产品制定浮支价格。

      六、交通、运输部门要切实保证办公室指令性计划调拨物资运输,不允许以计划外物资剂占计划内物资运输。

      七、要把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国家统配物资根本调拨计划和供货合同作为考核企业全面完成计划的重要指标,并与企业提取奖励基金挂钩。

      八、加强监督检查,严肃经济纪律。由国家经委、国家计委有关部门,对企业执行国家统配物资调拨计划和完成合同的情况,要认真进行监督检查。国家物资局按季通报企业完成国家统配物资调拨计划和供货合同的执行情况。 对完成调拨计划好的企业、 部门和地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无故不完成国家调拨计划的,要追究企业和主管部门领导人责任,并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停发奖金、扣发部分工资或行政处分,并限期补交所欠物资。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