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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生猪产销情况和安排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87〕7号
1987年2月1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

关于生猪产销情况和安排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87〕7号

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同意商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生猪产销情况和安排意见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去年以来,集市粮价上涨,已经影响到一些地区猪禽蛋的生产和供应,必须引起重视。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生产和经营,以繁荣市场,满足广大人民日益增长的需要。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七年二月十一日

关于生猪产销情况和安排意见的报告

国务院:

去年末,我们在北京召开了四川、山东、江苏、安徽、河南、河北、北京七省(市)生猪购销政策座谈会,研究了稳定生猪生产和肉食市场等问题。

与会同志反映,一九八五年生猪购销政策的改革,促进了生产的发展,多渠道经营活跃,市场肉食供应状况改善,购销价格基本控制在国家指导性价格水平上。但是,一九八六年以来,由于集市粮价上涨,生猪生产和市场供应又出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一是猪粮比价不合理。一九八五年生猪购销政策改革后的猪粮比价大体在一比五以上,而去年多数地区玉米、薯干的集市价格上升幅度很大,使猪粮比价降低,农民养猪的收益减少。二是仔猪价格偏低。在正常情况下,一公斤仔猪相当于一公斤统白肉价格,去年以来多数地区每公斤仔猪的价格不到二元,低于统白肉价格,引起一些地区宰杀阉割母猪,造成后继猪源不足。到会七省(市)预计,一九八六年末生猪存栏比年初下降4.9%,其中公母猪下降14.4%。生猪存栏下降,今年出栏量要减少,加之随着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自食部分会增加,商品量要减少,将对市场供应带来影响。如无得力措施,今年下半年,特别是四季度到明年春节前,部分城市猪肉供应将出现紧张状况。为了稳定生猪生产和安排好市场供应,在坚持放开搞活的原则下,应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一、稳定用饲料粮换购生猪政策。考虑到我国的粮食状况,换购饲料粮的来源可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一九八五年国家调整农业结构用于饲料的粮食,没有用完的部分可继续使用。按粮食统购价与超购价的差额计算,由中央财政拨付差价款,由各地解决饲料粮。对一九八六年农民售猪拿到取粮证还没有买出的饲料粮,继续兑现。二是各地可以在一九八七年的粮食包干销售指标内,统筹安排一部分粮食,作为换购生猪的饲料粮。三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尽可能自己以“议转平”方式解决一部分换购饲料粮。四是各地饲料加工企业生产的饲料,应重点用于畜禽场、专业户和公母猪饲养,并把饲料供应同猪蛋收购挂钩。

二、在集市粮价上涨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农民养猪的积极性,生猪购销价格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国办发〔1987〕6号文的有关规定,作适当调整。对国营食品企业经营猪肉所发生的政策性亏损,可采取“单亏定额补贴”办法,由各地财政给予补贴,以便更好地发挥国营食品企业的主导作用。

三、为鼓励产区调出的积极性,安排好重点销区市场和军特需供应,稳定市场肉价,对调出省外的猪肉,参照国家计委下达的一九八七年省际间调拨指导性计划,由中央财政安排一亿三千六百万元(包括已下达给四川省的三千六百万元),在价外每吨补贴一百八十元给调出地区的国营食品企业,用于扶持生猪生产。具体实施办法,由商业部、财政部制订下达。省际间自由衔接调剂的部分,中央财政不予补贴。猪肉的正常调剂价格仍由调出、调入双方协商确定。

四、近几年的实践表明,搞好猪肉季节性储备,对促进生猪生产和安排好城市肉食市场具有重要作用。今年商业部冻猪肉的储备,拟由一九八六年的十三万吨增加到今年的十五万吨左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城市都应根据当地生猪生产和市场肉食供应状况,在生猪上市旺季适当储备一些。同时,一九八七年各大中城市和商业部将继续储备一部分鲜蛋,以安排好淡季城市市场。猪、蛋储备的亏损,分级由财政补贴。

五、加强猪肉市场管理。目前,猪肉市场上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无证经营较多,二是病死猪肉上市量增多,三是偷漏税严重,四是哄抬价格时有发生。为保证猪肉多渠道经营的健康发展,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工商、税务、畜牧、卫生、物价、商业等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加强对城乡集市市场的管理。近两年来,一些地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上市生猪采取“定点屠宰、集中检验、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办法,对防止生猪疫病传播、制止病死猪肉上市等,起到了积极作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试行。

六、要稳定发展生猪生产,当前和今后还应注意抓好提高出栏率和生猪质量;在乡镇企业比较发达的地区,要继续提倡“以工补猪”;还要稳定防疫队伍,加强防疫工作。

七、各级国营食品企业要加快企业内部的改革,积极购销,发展横向联合,加强市场预测,更好地发挥主导作用。对经营困难的企业,应适当减免税收。

以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商 业 部

           财 政 部

           国家物价局

      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