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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及其职责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名单的通知
国办发〔2004〕14号
2004年2月5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制度调整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兼职委员制度的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人口和



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及其职责和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兼职委员名单的通知

国办发〔200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及其职责》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名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予转发。

  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战略任务,需要各有关部门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共同研究和协调解决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问题,为实现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奋斗目标做出更大的贡献。

                         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五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兼职委员单位及其职责

(人口计生委 二 ○○四年一月)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实行兼职委员制度,是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组织保障。兼职委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结合本部门业务特点,协调、督促本系统与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共同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参与研究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参与研究、制定相关的政策、重要文件,以及中长期人口发展计划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及时了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对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国务院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同志定期召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会议,听取兼职委员单位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汇报,协调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是: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信息产业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广电总局、统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扶贫办、全国妇联。各兼职委员单位的具体职责是:

   发展改革委:指导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和方针政策的研究;组织全国人口发展和基本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并将其纳入全国总体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下达全国和分地区人口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和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中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并支持相关高技术产业化;负责安排专项投资和国家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

   科技部:指导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及国家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计划的编制,并将其纳入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国家科技计划;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国际合作项目的开展,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平台建设,推动生殖健康产业的发展,促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和推广;加强人口科学研究,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研究机构的改革。

   公安部:负责全国常住人口、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和统计工作,向有关部门提供年度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统计资料;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指导、督促地方公安机关查处殴打、伤害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案件,依法查处、打击溺弃婴案件。

   民政部:负责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宣传,普及婚前教育,按照《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范公民收养行为;在发展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和社区服务工作中,优先照顾和扶持实行计划生育并符合条件的家庭;在推进社区建设,加强村(居)民自治,实行政务、村务公开工作中,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内容。

   财政部: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家财政状况,以及中央提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要求,及时合理地安排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节育手术免费和独生子女奖励等政策,加大对西部地区转移支付力度;研究制定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公共财政投入政策,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各项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劳动保障部:负责制定与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适应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法规政策,特别是生育保险法规政策,积极推行生育保险;制订有利于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开展的农村养老保障管理和服务规划。

   国土资源部:支持人口与资源协调、可持续发展问题的研究;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工作,尤其是制定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政策,要有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保障人民生活和国家现代化建设当前和长远的需要。

   信息产业部:依据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发展规划,支持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重点信息化项目建设;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应用信息系统以及相关信息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农业部: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纳入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之中,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农村产业政策并督促落实;把农业产业化经营与计划生育“三结合”(农村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奔小康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工作结合起来,通过调整种植结构、提供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优先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致富;鼓励乡镇企业优先招收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劳动力进入企业就业。

   商务部:负责与联合国人口基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国际机构和组织就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领域的合作进行联络和协调;根据联合国人口基金援助的宗旨和方针,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在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内的受援工作,解决合作中涉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问题;协助有关部门进口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所需的技术、设备、器材;指导地方商务部门或外经贸部门在批准设立 “三资 ”企业时,向外方投资者宣传、解释我国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并监督其在企业管理中认真贯彻落实。

   卫生部:拟订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的注册工作;制订计划生育技术标准、规范,组织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负责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拟订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规划、工作计划及技术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工作。

   工商总局: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者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以及计划生育药具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对申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流动育龄人口,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体工商户和流动育龄人口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环保总局:开展人口与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问题的研究,促进环境保护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广电总局:负责利用广播、电影、电视等媒介,宣传人口形势、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报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新闻,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传播普及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科学知识,指导本系统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工作。

   统计局:组织实施人口普查和年度人口变动情况的抽样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人口数据;核定、管理、公布人口统计资料,对人口统计数据进行分析。

   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拟订、修订和颁布计划生育药品的法定标准;负责计划生育药品的临床试验、临床药理基地、淘汰药品的审核工作;负责计划生育药品、医疗器械的再评价和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负责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监管工作;负责对计划生育药具流通的监督管理;协助和支持有关部门在计划生育系统引入和推广计划生育药品、医疗器械。

   扶贫办:把扶贫开发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结合起来,把计划生育贫困家庭作为科技扶贫、项目扶贫的重点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扶贫项目。

   全国妇联:积极参与并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广泛宣传人口形势和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注重性别视角宣传;把提高妇女社会地位、动员广大妇女参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与实行计划生育密切结合起来;教育和引导广大妇女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育。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名单

(人口计生委 二 ○○四年一月)

  

  发展改革委     李盛霖(副主任)

  科技部       李学勇(副部长)

  公安部       白景富(副部长)

  民政部       陈杰昌(副部长)

  财政部       张少春(部长助理)

  劳动保障部     王东进(副部长)

  国土资源部     鹿心社(副部长)

  信息产业部     苟仲文(副部长)

  农业部       刘 坚(副部长)

  商务部       易小准(部长助理)

  卫生部       朱庆生(副部长)

  工商总局      甘国屏(副局长)

  环保总局      王玉庆(副局长)

  广电总局      王莉莉(纪检组长)

  统计局       朱向东(副局长)

  食品药品监管局   任德权(副局长)

  扶贫办       高鸿宾(副主任)

  全国妇联      洪天慧(书记处书记)

  今后,人口计生委兼职委员需要调整,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人口计生委审核,报请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