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促进油料生产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办函〔2007〕101号
2007年9月3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促进油料生产

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办函〔2007〕101号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证监会、保监会、粮食局:

  为切实做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油料生产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07〕59号)的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国办发〔2007〕59号文件提出的有关政策措施。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一)扩大大豆良种补贴规模,由目前的1000万亩扩大到4000万亩。同时,要完善操作办法,提高良种覆盖率和种植水平。(财政部、农业部负责)

  (二)从2007年起,在长江流域“双低”油菜优势区实施油菜良种补贴,中央财政对农民种植油菜给予每亩10元补贴。(财政部、农业部负责)

  (三)建立对油料生产大县的奖励政策,从2008年开始,中央财政将综合考虑粮油生产情况,统筹研究对油料生产大县与产粮大县的奖励政策。(财政部负责)

  (四)加快油料生产基地建设,“十一五”期间国家将增加油料生产基地建设投资规模,在东北三省及内蒙古自治区大豆产区、长江流域油菜产区建设一批生产基地。(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农业部落实)

  (五)开展油料作物保险试点工作,国家逐步将油料作物纳入农业保险范围并给予保费补贴。(财政部牵头,会同保监会、农业部落实)

  (六)促进油料产业化经营,积极引导一批生产规模较大、效益较好的油脂加工企业,在主产区建立原料生产基地,与农户签订产销订单。积极支持“企业+基地+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负责)

  (七)提升科研创新能力,增加油料作物“种子工程”等项目资金投入,积极推进国家油料作物改良中心建设。加快大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择优支持油料品种培育与产业化,推动优质油料新品种繁育及其产业化示范工程建设。(农业部牵头)

  (八)加快新品种新技术推广,加大农业科技入户项目对油料主产区的支持力度,积极推广油料重大技术和优良新品种。(农业部牵头)

  (九)提高生产机械化水平,进一步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项目资金规模,支持发展油料作物生产机械化,抓紧启动重点油菜产区全程机械化工作试点。(财政部、农业部负责)

  (十)健全大豆和食用植物油储备制度,适当扩大大豆和食用植物油的中央储备规模,并择机分步充实储备库存。鼓励大型国有粮油加工企业适当增加商业周转储备,由国家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具体承储企业和承储数量,政府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支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粮食局负责)

  (十一)建立油料和食用植物油产销预警体系,加强油料及食用植物油信息分析和预警,建立准确、可靠的基础数据采集系统。(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商务部、粮食局负责)

  (十二)培育油脂、油料期货市场,在已有大豆、豆油、菜籽油品种的基础上,增加棕榈油期货交易品种,尽快挂牌上市。支持有关期货交易所在产区和物流集散地设立期货交割仓库。(证监会牵头)

  (十三)进一步制定扶持国内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相关产业政策,严格控制油菜转化生物柴油项目。从紧控制油料和食用植物油出口。(发展改革委牵头)

  (十四)严格执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签的标识》,统一大豆产品标识。(农业部、质检总局负责)

  (十五)及早安排今年秋冬种油料生产,抓好受灾地区生产恢复,稳定增加油料播种面积。(农业部牵头)

  (十六)加大市场调节和监管力度,完善应急预案,做好组织调运工作,保障食用植物油供应。(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粮食局负责)

  (十七)加强食用植物油市场准入管理和质量监督检测,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严厉查处违法经营、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散布虚假信息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工商总局牵头)

  二、工作要求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密切配合,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抓好落实。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牵头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将实施意见和落实情况送农业部,由农业部汇总并报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