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老龄事业机构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95〕10号
1995年2月2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5年/第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畜禽屠宰、防疫检验的管理,保证肉品质量,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现就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国畜禽屠宰加工冷藏业的行业管理由国内贸易部为主会同农业部负责。

二、关于畜禽屠宰防疫检疫,仍按《家畜家禽防疫条例》规定严格执行。小型屠宰场不得实行自宰自检。

三、必须认真执行国务院规定的关于对上市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办法。具体由各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