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进行政法规发布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1988〕25号
1988年5月3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8年第13期:[1]

    制定与发布行政法规,是宪法赋予国务院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国务院推进改革开放,组织经济建设,实现国家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为了提高行政法规的权威性,使行政法规能够及时为社会和公众知晓,便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执行和遵守,国务院决定改变现行的用文件形式发布行政法规的办法。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从现在起,国务院发布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发布令;经国务院批准、部门(含部、委、行、署、直属机构、国家局)发布行政法规,由部门主要领导人签署发布令。

    二、发布行政法规的令,包括发布机关、序号、法规名称、通过或者批准日期、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和签署人等项内容。

    三、经国务院总理签署公开发布的行政法规,由新华社发稿,《国务院公报》、《人民日报》应当全文刊载,国务院不另行文,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构都应遵照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少量文本,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存档备查。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格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部令(格式)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格式)

    (第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规定、办法),已经××××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 李鹏
    ××××年×月×日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部令(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部令(格式)

    (第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规定、办法),已于××××年×月×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 ×××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