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建设实施方案的函
国办函〔2021〕44号
2021年4月25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济南新旧动能转换
起步区建设实施方案的函
国办函〔2021〕4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

你们关于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建设实施方案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国务院原则同意《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方案》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加快新旧动能转换,着力创新城市发展方式,着力保护生态环境,着力深化开放合作,着力完善体制机制,走出一条绿色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之路。

三、山东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建设的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定配套政策,在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中创新发展,确保《方案》主要任务目标如期实现。《方案》实施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要按程序报批。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方案》实施的支持和指导,协调解决《方案》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2021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