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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鳗鱼生产、控制鳗苗出口的通知
国办发〔1986〕34号
1986年4月2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鳗鱼生产、

控制鳗苗出口的通知

国办发〔1986〕34号

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山东省(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鳗鱼是优质名贵鱼类,国内外有一定市场,仅日本每年需七、八万吨。鳗鱼的经济价值较高,每吨活成鳗出口售价四、五千美元。日本、我国台湾省鳗鱼养殖业发展很快,近几年年产量在三万吨以上,所需鳗苗大部分从我国大陆沿海地区购进。从一九七二年开始,我国鳗鱼养殖业逐步发展。到一九八五年,养殖面积达一千七百多亩,生产成鳗三千五百多吨。一般亩产一吨多,高的七、八吨。当前,沿海各地发展鳗鱼养殖的积极性愈来愈高。

  控制鳗苗出口,是发展鳗鱼养殖业的一项重要措施。如把我国年产三、四十吨鳗鱼苗用于养殖,成鳗年产量可达三万吨左右,出口创汇近二亿美元。当前,由于国际市场鳗苗紧缺,日本、我国台湾省和港澳地区争购,国内管理不严,鳗苗生产、收购和出口都出现了一些问题。多头抢购,哄抬苗价,争相出口甚至走私出口,致使苗价暴涨,国内生产单位买不起,造成一部分鳗池无苗放养。这种状况如不改变,不仅国内鳗鱼养殖业难以发展,鳗苗资源也遭严重破坏。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为加速发展我国成鳗养殖、控制鳗苗出口,现通知如下:

  一、  严格控制鳗苗捕捞和出口

  生产鳗苗的省(市)每年的捕苗量,要根据养殖需要和保护资源的原则提出计划,报农牧渔业部批准。鳗苗应首先满足国内成鳗养殖的需要,剩余部分再供应出口。产苗、用苗省市之间,要按互助互利的原则调剂余缺,由农牧渔业部协调。随着我国鳗鱼养殖业的发展,鳗苗出口数量逐年递减。每年出口鳗苗的数量和鳗种,由农牧渔业部和经贸部商定,共同下达指导性计划。

  为防止哄抬苗价,高价抢购,保护成鳗养殖业的发展,鳗苗收购价由国家规定最高限价。具体价格由农牧渔业部、经贸部、国家物价局共同商定,一年一定。

  二、  鳗苗的生产、收购、出口一律实行许可证制度

  生产鳗苗的省(市)都要实行凭证捕捞、凭证收购、凭证出口。按批准的数量,定时定点捕捞、收购和出口,不得逾期、超量。捕捞鳗苗要向水产(渔政)主管部门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收费标准由省(市)财政、水产部门确定。生产、收购许可证由省(市)水产(渔政)主管部门颁发,出口许可证由经贸部或其授权的单位签发,海关凭证放行。没有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口鳗苗的,一律以走私论处,予以打击;无证收购的予以没收。

  三、  对鳗苗出口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鳗苗、鳗种和成鳗只准由国家批准的有出口权的单位经营,无出口权单位生产的鳗种、成鳗,可交经贸部门代理出口。出口所得外汇,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执行。各经营单位要统一对外,联合成交,分头签约。经济特区经营出口鳗苗、鳗种,也必须按国家下达的计划执行。在首先满足养殖需要的前提下,出口当地自产鳗苗也按国家规定的税率计征关税。为贯彻中央的对台政策,对台湾出口鳗苗,可以适当照顾,但也必须凭证限量。对台贸易要纳入贸易渠道、客户、价格、数量服从经贸部或其授权单位的协调。严禁以对台贸易为名,行走私、“水货”之实。

  四、  在税收上实行鼓励成鳗养殖、出口的优惠政策

  为鼓励发展成鳗养殖和出口,对出口鳗种、成鳗的,在“七五”期间免征关税。进口养鳗饲料,可在报税务机关批准后,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产品税。出口鳗鱼苗,一律按60%的税率计征关税。

  五、  加强科学研究,提高饲养技术

  要大力推广和改进鳗鱼的饲养技术,提高养鳗配合饲料的质量,降低养殖成本,增加单位面积产量,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要组织科研力量,摸清沿海鳗苗资源和变动规律。鳗鱼人工繁殖技术,现在世界各国都还没有成功。有关部门要象攻克对虾人工育苗技术一样,安排资金,组织生产、科研、教育部门的科技人员联合攻关,争取尽快突破。

  六、  加强组织领导,搞好管理

  有关省(市)政府要加强对鳗鱼产购销工作的领导,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发展规划和产销管理办法。在鳗苗生产季节,各地要组织水产(渔政)、经贸、海关、公安、物价、税务、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组成专门班子,统一指挥鳗苗的生产、收购和出口。要明确职责,分级负责。对违反国家规定的,除严肃处理当事者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