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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1〕1号
2000年12月3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

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

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为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设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其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涉及煤矿安全监察方面的工作,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名义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是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职能的行政机构,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负责管理。

一、职能调整

(一)现由国家经贸委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划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原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的职能不作调整。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拟定有关政策及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

安全技术标准。

(二)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三)依法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权。对设在各地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04号)规定执行。

(四)负责发布全国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国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受国务院委托对特大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

(五)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六)组织全国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本系统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

(七)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材料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职业安全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

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救护、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九)拟定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局机关和直属机构的干部管理工作。

(十一)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办国务院和国家经贸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设9个职能司(室)。

(一)办公室(外事司、财务司)。

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信息、保密和行政后勤等方面的工作;负责财务、经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

(二)政策法规司。

负责起草有关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的具体工作;研究拟定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及安全技术标准;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安全生产重大政策研究和起草重要文件及重要会议报告;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工作。

(三)信息与技术装备保障司。

负责发布全国安全生产信息和伤亡事故统计的具体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监督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组织有关科研成果的鉴定和技术推广;负责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四)煤矿安全监察一司。

组织国有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国有煤矿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职业危害情况;组织调查和处理国有煤矿重大、特大事故;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救护及应急救援工作。

(五)煤矿安全监察二司。

监督检查乡镇煤矿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职业危害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组织调查和处理乡镇煤矿重大、特大事故。

(六)安全监督管理一司。

监督检查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三同时”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调查和处理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重大、特大事故;组织、指导和协调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安全监督管理二司。

监督检查石油、化工、电力、贸易、机械、冶金、有色、轻工、纺织、医药、建材、烟草、地质等行业的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三同时”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调查和处理相关的重大、特大事故;组织、指导和协调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八)安全监督管理三司。

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的重大、特大事故的处理工作。

(九)人事培训司。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局机关和直属机构干部管理的具体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全国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培训司。

四、人员编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行政编制16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3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15名(司局级)。

五、其他事项

(一)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委托,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与整改情况,参加对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国家经贸委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包括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原国家煤炭工业局所属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管理;原国家煤炭工业局管理的机关服务中心等事业单位以及中国煤炭工业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暂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管理。有关事业单位的改革事宜,由中编办商有关部门另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