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青海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10〕14号
2010年2月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青海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10〕14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审批青海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请示》(青政〔2009〕4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青海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你省是我国主要江河的发源地,是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省份,拥有丰富的水能资源和矿产资源,生态环境脆弱,耕地后备资源不足,区域发展不平衡。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统筹土地利用,强化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三、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加大补充耕地力度;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稳定数量,提高质量。到2010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0.67万公顷以内,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义务量不少于0.67万公顷。到2020年,全省耕地保有量不少于53.6万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43.4万公顷。

四、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特别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科学配置城镇工矿用地,合理调控城镇工矿用地增长规模和时序,整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保障必要的基础设施用地。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加大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力度,促进各项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积极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到2020年,全省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2.74万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76平方米以内。

五、进一步加强对区域土地利用的统筹和管控。东部地区,要稳定现有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大力开展湟水和大通河等流域的土地整治,引导城镇合理用地和工业项目集中布局,加大对水源涵养林等保护力度;环青海湖地区,要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积极开展水土流失和荒漠化治理,确保青海湖湿地生态安全,加强青海湖渔业资源和鸟岛的保护;柴达木地区,要合理控制城镇建设用地,加强绿洲和城市郊区的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建设,保护好现有天然植被,积极营造以防风固沙、保护农田牧场为主的防护林,加强工矿废弃地复垦和土地污染防治;青南地区,要以三江源自然保护区建设为重点,支持生态后续产业、舍饲畜牧业和民族传统手工业发展,加强黄河两岸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建设,适度保障矿产资源和水电资源开发用地。

六、在《规划》的指导下,尽快完成省以下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指标,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执行。要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等约束性指标层层分解落实,不得突破。对预期性指标,要通过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以引导,力争实现。

七、严格实施《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事关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关系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高度重视实施工作。你省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实现。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省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严格落实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制,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要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强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严格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加强农用地转用管理;加强规划实施动态监管,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加强规划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依规用地的意识。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