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设立蓟县海关的批复
国函〔1989〕4号
1989年1月1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设立蓟县海关的批复

国函〔1989〕4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

你市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九日《关于在蓟县设立海关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蓟县海关(处级)。

二、人员编制四十人。所需人员在海关系统和当地党政机关内调配,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海关所需的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检查仪器设备由海关总署配备。

具体事宜,请你市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 务 院      

                     一九八九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