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设立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批复
国函〔1993〕64号
1993年5月12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3年/第1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批准建立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浙政发〔1993〕8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设立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的政策。

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萧山市城区北侧,东至新浙赣铁路,南至北塘河,西至城厢镇兴议村,北至解放河。面积为九点二平方公里。

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要贯彻统筹规划、分期实施、稳步发展的方针,首期开发面积三平方公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