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设立济南海关机构的批复
国函〔1985〕142号
1985年9月1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设立济南海关机构的批复

国函〔1985〕14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三日《关于申请设立济南海关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济南海关机构,由海关总署责成青岛海关在济南设立办事处(处级),人员编制四十人。

二、办事处所需的办公、生活用房由你省免费提供,开办费由你省承担。设办事处后所需检查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海关总署配备。

三、具体事宜,请你们与有关部门商办。

国务院                  

一九八五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