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西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15〕214号
2015年12月1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西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15〕214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审批西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西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西宁是青海省省会和西北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西宁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要不断增强城市功能,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按照建设国家循环经济发展先行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目标,逐步把西宁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丝绸之路经济带重要节点城市。

  二、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5177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重点镇,建设农村社区,促进牧民定居。逐步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加强与海东市的合作对接,发挥西宁对全省的引领带动作用。

  三、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143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140平方公里以内。要贯彻城乡规划法关于“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禁止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新城新区。要根据西宁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加强边界管控,促进城市紧凑布局。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加大存量用地挖潜力度,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四、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进一步完善公路、铁路、机场等对外交通基础设施,发挥西宁联通西部边疆、青藏高原与内地的交通枢纽作用,加强城市内外交通衔接。加强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方便不同交通方式的换乘。做好停车场规划布局,推动城市停车场建设。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和给排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按要求开展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划定基础设施黄线保护范围。高度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工作,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震和防地质灾害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五、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要按照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总体要求,形成合理的城市空间结构,促进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要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工作措施,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支持发展绿色建筑。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限期达到《总体规划》提出的各类环境保护目标。西宁是严重缺水城市,要划定城市蓝线保护范围,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模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要加强对大通老爷山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湿地、水源地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控制山林生态保育区内的开发建设,制定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

  六、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将城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相关资金投入。加快棚户区、城中村、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与可能,稳步推进城市有机更新,不断改善人居环境。

  七、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要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切实保护好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要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紫线管理要求,重点保护好塔尔寺、丹噶尔古城等历史文化街区,东关清真大寺、沈那遗址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加强绿化工作,划定城市绿地系统的绿线保护范围。依托西宁市“山川峡谷、五水汇流”的自然山水格局,加强城市整体设计,做好湟水河、南川河、北川河两岸建筑高度和景观视廊控制,将西宁市建设成为民族特色和现代功能有机融合的雪域高原城市。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西宁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西宁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西宁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西宁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西宁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2015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