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10〕59号
2010年7月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10〕5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请审批〈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请示》(津政报〔2009〕4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你市是我国直辖市之一,是我国北方对外开放的门户,也是我国北方的航运中心、物流中心和现代制造业基地,土地利用率高,耕地后备资源不足,人地矛盾日益突出。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统筹土地利用,强化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三、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加大补充耕地力度;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稳定数量,提高质量。到2010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1.47万公顷以内,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义务量不少于1.47万公顷。到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不少于43.73万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35.67万公顷。

四、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特别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科学配置城镇工矿用地,合理调控城镇工矿用地增长规模和时序,整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保障必要的基础设施用地。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加大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力度,促进各项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积极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到2020年,全市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5万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46平方米以内。严格控制中心城区用地规模,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要以调整、改造、挖潜为主,建设用地扩展应优先利用闲置地、空闲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到2020年,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326平方公里以内。

五、进一步加强对区域土地利用的统筹和管控。都市核心功能区,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优化建设用地结构与布局,新增建设用地重点保障必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住房用地,拓展城市建设用地新空间;滨海城市重点发展区,要以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引导临港产业集中布局,推进农村土地整治,严格保护天津古海岸、湿地和滩涂;都市功能拓展区,要积极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引导城镇村建设用地合理布局,构筑改善人居环境的生态屏障;西部津京协同发展区,要注重京津冀协同发展,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标准,引导工业企业向园区集中,加大基本农田建设力度,推进津西北防风固沙林带建设;南北城乡协调发展区,要优先保障农业生产和生态建设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加强湿地保护,推进沙化土地治理;北端生态涵养发展区,要充分发挥土地的生态服务功能,加大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力度,增强水源涵养功能,加强矿山环境综合治理。

六、在《规划》的指导下,尽快完成市以下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指标,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执行。要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等约束性指标层层分解落实,不得突破。对预期性指标,要通过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以引导,力争实现。

七、严格实施《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事关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关系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高度重视实施工作。你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实现。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市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严格落实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制,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要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强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严格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加强农用地转用管理;加强规划实施动态监管,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加强规划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依规用地的意识。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