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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抬价抢购农副产品的通知
国发〔1987〕93号
1987年10月22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抬价抢购

农副产品的通知

国发〔1987〕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的总方针以来,促进了农业生产的稳定持续发展,农副产品的商品量不断增加,收购量成倍增长,保证了工业生产、人民生活和外贸出口的基本需要。当前的突出问题是,一些国营、集体企业单位和供销社盲目抬价抢购紧缺的农副产品,特别是在一些生产区收购旺季情况尤为严重。抬价抢购扰乱市场,扭曲市场信号,造成生产大起大落,严重影响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形成抬价抢购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需要综合治理。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继续深化农副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一方面要发挥市场作用,把经济搞活,另一方面要立规矩,加强监督管理,两者缺一不可,不能偏废。我们的市场应该是国家管理、领导下的市场。必须坚持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同时要正确运用行政手段,加强对农副产品市场的宏观调控,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

二、进一步完善农副产品的管理办法。要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办法。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少数重要的人民生活必需品、工业原料、出口物资和需要保护资源的品种,如粮、棉、油、烟、茧、麻、糖料、少数重要中药材等,实行合同定购和国家定购。这类商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凡是由国家指定收购部门和单位组织收购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直接插手收购;国家定购任务完成后,除少数国家另有规定的品种外,可以自由运销。一些关系国计民生、国内外市场又都紧缺的出口商品,要统筹安排,严格按照国家计划出口。对外经济贸易部要加强许可证和配额管理,不得超计划出口。其他农副产品坚持放开搞活,实行自由购销,开展多渠道流通。经营单位通过同农民签订购销合同,引导农民按市场需要进行生产,减少盲目性。国家计划委员会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完善农副产品管理的具体办法。

三、切实加强对农副产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对实行国家定价的农副产品,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提价或变相加价。某些实行“双轨制”价格的商品,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对实行国家指导价的农副产品,要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掌握;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农副产品,应坚持购销双方协商议价。某些商品价格出现暴涨时,物价部门可以在一定时期内规定最高限价。对外贸出口商品的收购价,要控制得更紧一些,采取严格的限价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许突破。对超过最高限价争购的,要追究经手人和领导人的责任。各级物价、工商行政管理和业务主管部门,要经常加强对农副产品价格的检查,依靠和发动群众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重点要管严管住国营企业。要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切实加强对国营企业执行国家政策规定的监督检查。坚决同某些垄断性行业、垄断性企业扰乱市场、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进行斗争。对抬价抢购的非法所得必须罚款没收。对因抬价抢购造成库存积压的损失,不得转嫁给消费者;财税部门不能减税、让利和补贴,也不能冲销国拨资金;银行要进行信贷监督,不予贷款或抽回贷款;税务部门和海关要通过加税予以限制。对因抬价抢购扰乱市场,给国家带来重大损失的,必须严格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决不姑息迁就。所有国营企业和从事农副产品经营的单位都要模范地遵守国家政策和法规,自觉地维护国家利益和整体利益,坚持社会主义的经营方向。

五、加强农副产品市场的领导和协调。各级政府特别是地区和县级政府要把管好农副产品市场真正摆到议事日程。要带头执行国家政策,严肃法纪,不能从本地区利益出发,抬价抢购或搞地区封锁,划地为牢。经济特区在经营农副产品中,也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不能抬价抢购。重要农副产品主产区的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农、工、商、贸和物价、财税、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方面参加的农副产品市场协调小组,按照国家政策和规定,统筹协调旺季农副产品的购销工作和毗邻地区的价格衔接。对违反政策、抬价抢购农副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协调小组有权制止,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对一切利用改革进行投机倒把、破坏市场的违法活动,必须依法坚决打击,以保证农副产品流通的正常进行。

                      国 务 院
                  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