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2015年) 中华文库
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15〕7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5年4月28日 |
重庆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荣昌县潼南县撤县设区的请示》(渝府文〔2015〕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潼南县,设立重庆市潼南区,以原潼南县的行政区域为潼南区的行政区域,潼南区人民政府驻桂林街道兴潼大道108号。
二、同意撤销荣昌县,设立重庆市荣昌区,以原荣昌县的行政区域为荣昌区的行政区域,荣昌区人民政府驻昌元街道人民路2号。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的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