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襄樊市市辖区调整的批复
国函〔1995〕10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5年10月22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5年/第27号
收录于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襄樊市市辖区调整变更的请示》(鄂政发〔1995〕3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撤销襄樊市原襄城区、樊东区、樊西区、郊区。

      二、设立襄樊市襄城区,以原襄城区和原郊区的檀溪、尹集、庞公3个乡的行政区域为襄城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陵园路。

      三、设立襄樊市樊城区,以原樊东区、樊西区和原郊区的米庄、团山、王寨、柿铺4个乡镇的行政区域为樊城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长虹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