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撤销番禺市和花都市设立广州市番禺区和花都区的批复
国函〔2000〕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0年5月21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0年/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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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广州市撤销番禺、花都市设置番禺区和花都区的请示》(粤府〔2000〕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县级番禺市,设立广州市番禺区,以原县级番禺市的行政区域为番禺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海傍西路。

      二、同意撤销县级花都市,设立广州市花都区,以原县级花都市的行政区域为花都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新华镇。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不增加人员编制。在行政区划调整中,你省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确保当地社会稳定和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〇〇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