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
国函〔2025〕4号
2025年1月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
    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
    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
    国函〔2025〕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商务部、司法部:

    你们关于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23〕130号),同意自即日起,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抓紧对本部门、本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统筹发展和安全,建立与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三、商务部、北京市人民政府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调整的实施成效进行评估,及时研提后续工作建议。

    四、国务院将根据北京市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25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 件


    国务院决定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的
    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
    部门规章规定目录
    序号 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 调整实施情况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六十二条 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允许外商独资设立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2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九条第一款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将外商投资设立的娱乐场所申请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审批权下放至区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3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十条第二款 外商投资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外商投资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将外商投资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权下放至区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4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
    12. 电信公司: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
    取消信息服务业务(仅限应用商店,不含禁止外商投资领域)、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仅限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增值电信业务外资股比限制。
    5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
    17. 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探索对干细胞与基因领域医药研发企业外籍及港澳台从业人员的股权激励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