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北京市撤销昌平县设立昌平区的批复
国函〔1999〕1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9年9月16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9年/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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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撤销昌平县设立昌平区的请示》(京政文〔1998〕37号)收悉。同意撤销昌平县,设立昌平区,以原昌平县的行政区域为昌平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政府街。

      昌平区的各类机构,均应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市自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