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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1988〕72号
1988年10月2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工业管理

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1988〕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能源部提出的《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电力工业是国家的重要基础工业。改革现行电力工业管理体制, 对于增强电力企业的活力, 调动各方面办电的积极性, 以加快我国电力工业发展, 适应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需要,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

  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 要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电业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把包括联合电力公司和省电力公司在内的各类电力企业办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逐步增强企业的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为了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必须强化电网的统一调度, 严格执行调度纪律。电力部门要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要求, 做到高透明度,公平合理, 更好地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各有关方面和电力部门要互相支持, 团结治网, 特别是在缺电情况下, 更需要发扬同舟共济的精神。

  国务院授权能源部负责组织实施《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改革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向能源部反映。

                    国 务 院

                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为了加快我国电力工业发展, 扭转电力供应紧张局面, 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要按照“政企分开、省为实体、联合电网、统一调度、集资办电”的方针, 因地、因网制宜, 改革现行电力工业管理体制, 加重地方在办电和用电方面的责任, 调动各方面办电的积极性, 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多模式办电的局面。

一、改革电网管理体制

(一) 各省电网逐步连接为跨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 下同)电网, 是电力工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当前, 我国各省在财政上对中央实行分成包干制, 为了既能发挥跨省电网的优越性, 又能进一步调动各省办电的积极性, 搞好本地区的供用电平衡, 要将现有以跨省电网为独立核算单位、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 改为省电网也实行独立核算、作为经济实体联合电网的管理体制。

联合电网的组织形式, 要因地、因网制宜, 不应强求一致。联系特别紧密的电网, 如京、津、唐电网及河北北部电网可视为联合电网内的一个经济实体。

在缺电情况下能否保证联合电网的安全运行 ,是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成败的重要标志之一。联合电网必须坚持统一调度, 加强管理, 严格执行调度纪律。对不服从调度命令而造成电网事故的, 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当上级调度命令与本单位的经济利益发生矛盾时, 要从全网利益出发, 服从调度命令。由此而造成的用电和经济上的损失, 应制订相应的补偿办法。电网调度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计划和经济合同, 做到高透明度, 公平合理, 把统一调度建立在互相信任的基础之上。

(二)适应联合电网的管理体制, 将省电力局改建为省电力公司, 将网局改建为联合电力公司。省电力公司和联合电力公司都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具有法人地位。电网内各发供电单位的资产关系不变。

联合电力公司由能源部归口管理, 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参加联合电力公司的企业, 计划物资仍按企业的隶属关系和渠道分配供应。

联合电力公司是跨省电网内各省电力公司及联合电力公司直属单位组成的联合企业, 其职责是:(1)直接管理电网内由能源部批准的骨干电厂、调峰电厂以及三十三万、五十万伏电网网架等。(2)负责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联合电力公司总调度部门要按《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另行颁布)所规定的责任和权力, 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保障实现国家发、用电计划, 保障供电质量。(3)负责提出电网发展规划并组织编制年度建议计划, 归口上报; 牵头制订承包经营方案; 协调各省电力公司之间的关系。(4)负责制订管理电网的有关规章制度, 经上级机关批准后监督执行;负责提供全网性服务。

省电力公司是所有权不同的电力企业组成的联合企业, 其职责是:(1)负责本省范围内(联合电力公司直接管理的除外)的电力建设、发供电和用电管理。实行建、管、用统一, 责、权、利结合, 财务上按中央和地方的产权分别核算, 自负盈亏。(2)省电力公司的调度部门必须服从联合电力公司的统一调度, 保障供电质量。省电力公司在完成向电网送出或输入电力电量的任务后, 多发多用, 少发少用, 如省电力公司自售有余, 可以跨省销售, 供销合同(或协议)必须经联合电力公司总调度部门同意。在特殊情况下, 要全网一盘棋, 互相支援。(3)遵守联合电力公司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 严格履行与联合电力公司及各省电力公司之间的发供电合同和经济合同, 按期核算、结清。(4)受能源部和所在省人民政府的委托, 承担电力工业行业管理职能, 负责提出本地区的电力发展规划和电力电量的供需平衡计划; 承办分配电力电量、集资办电和农村电气化的有关工作;协助和配合联合电力公司搞好全网的规划、计划, 参与各级计划部门对本地区新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用电审查等。

(三)对负责管理非跨省电网(含川、云、贵三省电网)的省电力局, 要逐步改建为省电力公司, 独立经营, 由能源部和省人民政府双重领导, 并接受委托行使所在地区电力工业行业管理的职能。这些省电网也要实行统一调度, 分级管理, 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二、理顺关系, 改革企业经营机制

(一)联合电力公司和省电力公司内部要落实、健全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 逐步实行股份制, 加强经营管理, 大力降低各种物耗, 提高劳动生产率, 提高经济效益, 增强企业活力。联合电力公司和省电力公司按售电量提取工资总额(包括奖励基金), 实行万千瓦时售电量和物质消耗工资含量包干办法, 辅以必要的安全、经济、技术指标考核。

(二)外资独资、中外合资兴办的电厂和按流域组建的水电开发公司、新建的水电厂、集资或利用各种贷款新建的电厂均可独立核算, 与电网订立经济合同, 其电价由电厂提出核定依据, 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电网代售这部分电量收取管理费。以上各类电厂必须与配套的送变电工程同步建设, 并具备接受电网统一调度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未被批准为独立核算的电厂(机组), 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鼓励企业, 特别是热力负荷大的企业办自备电厂。对企业新建自备电厂自用有余的上网电量, 电网应视同直属厂安排销售, 并酌收管理费。

(四)在实行多种电价的情况下, 对参加调峰的电厂, 要按其调峰能力和调峰的时间分档次确定其上网电价, 可比一般电价适当高一些。对水电站在丰水期输入电网的电, 其价格原则上应低一些。对发生事故时的特殊情况, 应按特殊电价计算。要根据各电网具体情况, 制订电价标准: 非跨省电网, 由省电力公司、省级物价部门提出, 报能源部和国家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跨省电网, 由联合电力公司提出, 报能源部和国家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三、实施步骤

(一)由能源部按照本方案提出的各项改革原则, 会同有关省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经能源部批准后执行。

(二)改革电网管理体制的工作, 一九八八年先在华东电网试点, 其他电网(包括非跨省电网)要抓紧制订改革组建方案, 一九八九年起逐步实施。改建联合电力公司和省电力公司的工作要在一九九○年六月底前完成。

(三)在实施上述改革方案时, 现有发供电关系和送受电数量应维持原有协议, 新体制确立以后, 再按新办法执行。

                       能 源 部

                   一九八八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