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决定《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批复
国函〔2006〕91号
2006年9月7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决定《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

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批复

国函〔2006〕91号

外交部:

  国务院同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3年8月27日决定批准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具体手续由你部办理。

                           国务院

                         二○○六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