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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企业继续生产积压产品的通知
国发〔1991〕35号
1991年7月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

企业继续生产积压产品的通知

国发〔199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我国工业生产稳步增长,销售回升,出口增加,物价稳定,经济形势继续向好的方向发展。但是,企业亏损增加、经济效益下降等问题仍未缓解,产成品积压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一方面,原有的积压占用了企业大量资金,已成为“三角债”的源头之一;另一方面,新的积压还在不断增加,问题越来越突出,不仅浪费能源、原材料,而且影响工业生产的正常进行。为了尽快扭转这种状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积极调整产品结构,扩大适销对路产品的生产。目前,是调整工业结构的有利时机,各地区、各部门要抓住这一时机,坚持以销定产的原则,集中资金、能源、原材料,组织企业积极生产适销对路产品,增强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能力。要努力开拓农村市场,采取送货下乡、联合展销等各种有效的办法扩大工业品销售。要千方百计把过大的库存压下来,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

  二、进一步加强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工作,努力提高产品质量。要坚持质量第一和为用户服务的思想,认真做好各项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要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淘汰老产品,大力发展名、优、新、特产品和短线产品的生产。要认真抓好已投产的技术改造项目的达产达标工作,促进企业上水平,提高经济效益。新产品生产要注意了解和掌握市场信息,满足市场需要,防止造成新的积压。

  三、采取果断措施,严格控制企业继续生产积压产品。要对产品积压的企业进行必要的整顿,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控制。控制的范围是:(一)产品质次价高,已严重积压,仍在继续生产的企业;(二)产品不适销对路,产大于销且库存过大的企业;(三)由于产品积压造成严重经营性亏损,近期扭亏无望的企业;(四)生产性能落后或已明令淘汰产品的企业。对轻工、纺织和一般机械加工行业的上述类型的企业,更要严加控制。

  四、对属于控制范围的企业,可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一)限供、停供计划内的能源、原材料和运力;(二)限发、停发银行贷款;(三)积极采取兼并措施;(四)有条件转产适销对路产品的,责令其转产;(五)限期整顿,整顿无效的宣布关、停。

  关于限发、停发贷款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和中国人民银行另行下达。

  五、对继续生产积压产品的企业,要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

  (一)对生产关系到国计民生重要物资的,如煤炭、石油、钢材、有色金属等能源、原材料企业,其超储产品由国家储备局和物资部门收购一部分,以扩大国家的储备;也可有计划地组织出口一部分,尽可能不放空其生产能力。

  (二)对按合同生产但用户无款提货而造成产品积压的企业,要结合清理“三角债”等措施,盘活资金,解决产品积压问题。

  (三)对生产多种产品的企业,要限制或停止其滞销产品的生产。

  六、要精心组织,慎重做好关、停企业的试点工作。对少数企业实行关、停、并、转,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要根据企业和社会的承受能力,分类排队,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决心要大,步子要稳。对属于关、停范围的企业,可分三步进行:第一步,先亮“黄牌”警告;第二步,限期整顿,限供资金、计划内能源、原材料和运力;第三步,对整顿无效的宣布关、停。

  为了取得经验,每个省、直辖市可先选择十个左右企业试点尽快进行关、停。每个自治区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选择更少一些的企业进行关、停试点(西藏自治区可暂不进行试点)。

  七、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建立责任制,切实做好试点工作。要组织力量,统筹安排,协同动作。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处理好企业关、停后的善后事宜。对关、停企业的职工要广开生产门路,搞活多种经营,开展生产自救。同时,要采取待业保险等措施,妥善安排职工的生活,保证其最低生活条件,确保社会安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开展“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对这项工作认真进行部署,加强督促检查,狠抓落实,争取在短期内抓出成效,并将贯彻执行情况及时报送国务院生产办公室。

                             国务院

                          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