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推历生律
作者:华夏 
本作品收录于《过宜言

尝闻天地之本,阴阳之端而已。阴阳顺而四时成,阴阳和而律吕生。上天垂象,圣人则之,而天下大治矣。

自庖羲画八卦以象二十四气,神农分八节以纪农功。至轩辕氏,乃命羲和占日,常仪占月,车区占星气,大挠造甲子,隶首作算数,容成总斯六术[1],考定气象,以建五行而正闰分焉。更命伶伦取竹嶰谿之谷,断两节闲[2],长三寸九分而吹之,以为黄锺之宫。次制十二管,于昆仑之下听凤凰之鸣,以制十二律,而乐律生焉。

嗣是三王之世,建寅、建丑、建子各为岁首,大夏、大濩、大武不相沿乐。迨秦而律历之书俱毁矣。

于星言历者,西汉之太初,东汉之四分,魏晋之皇极,唐之大衍,五代之钦天,宋之应天以至乾元。十二律所用之律凡数变。而洛下闳谓八百年当差一度,晋虞喜谓五十年退一度,宋何承矩又倍之,隋刘焯取二家之中数,唐一行以大衍推之,乃得八十三年而差一度,历家宗焉。此推历多寡之殊也。

以言乎律,则律书成于司马迁,谓黄锺为九寸,其三分为损益,隔八相生,由是而生十一律。议者讥其推至仲吕,难以复于黄锺。后京房、钱乐之复别六十律,演为三百六十律,与十二律之古制愈谬。自后祖孝孙、王朴之流,皆以黄锺九寸为法。又有以尺生律、以律生尺之说,纷纷互起。以之和声而声不和,以之候气而气不应,皆非三代遗音矣。此律增减之说也。

至历之生律,正往复之故,升降之倪,非历不足以明律,非律不足以明历。愚请得而陈之。

阴阳之数不过十二。在天为次,次者舍也,日月之舍也;在地为辰,辰亦日月之所会,故谓之辰。天分列二十八宿,宿各司其度。十二辰之律,与天之度皆有合焉。日躔星纪,律遂应之。故律应一岁之候,历纪周天之运。律之气一岁一周,自子至亥,律终而复会于黄锺;天之度亦一岁一周,自子至亥,次终而复会于星纪。律与天度,固同运而并行者也。

盖天日错行,其度乃成,积而为岁时;日既至,其气乃升,候以为律。气之所升,度之所成,其理一也。所以布气因时,顺时生物,而天道备矣,亦王道之大端也。《太玄》曰:“律则成物,历则编时,历律交通,圣人以谋。”其此之谓乎?

虽然,寒暑递嬗,忽以纪年;气候默行,感而为声。动静无端,阴阳无始,孰从而测之哉?则其稽之分杪[3],纪之躔次,察管之长短,审气之高下,定黍之多寡,灰飞管通,时日不爽者,此圣王之以人谋而佐天工者也。

至于荧惑守心,宋景禳其咎;实沈为崇,晋侯受其殃;岁在玄枵而知宋郑之必饥;歌北风而又歌南风,知晋楚之胜负。妖祥验于分星,吉凶存乎占候。则步伐进止之闲,非观乎天文而察乎气数者,亦难以言乎九天而九渊也。

律者,律也,师出以律;律者,法也,一成而不可变也。故《月令》首命太史守典奉法,司天日月星辰之行,宿离不贷,毋失经纪,以初为常。而圣王之明刑,亦以律名焉。然则苟知此者,治道无勿备矣。不可不察也。

  1. 容成总斯六术:容成是传说中汇总前六人(羲和、常仪、车区、大挠、隶首)之术的人。
  2. 闲:同“间”。
  3. 杪:同“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