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十 唐会要 卷四十一
断屠钓 酷吏 雑记
卷四十二 

    断屠钓

      武德二年正月二十四日诏。自今以后。每年正月九日。及每月十斋日。并不得行刑。所在公私。宜断屠钓。

      如意元年五月。禁天下屠杀。

      圣历三年。断屠杀。凤阁舍人崔融议曰。春生秋杀。天之常道。冬狩夏苗。国之大事。豺祭兽。獭祭鱼。自然之理也。一干豆。二宾客。不易之义也。上自天子。下至庶人。莫不挥其鸾刀。烹之鹤鼎。所以充庖厨。故能幽明感通。人祇辑穆。百王千帝。殊途同归。今若禁屠宰。断弋猎。三驱莫行。一切不许。便恐违圣人之达训。紊明主之善经。一不可也。且如江南诸州。乃以鱼为命。河西诸国。以肉为斋。一朝禁止。倍生劳弊。富者未革。贫者难堪。二不可也。又如贫贱之流。刲割为事。家业傥失。性命不全。虽复日戮一人。终虑未能总绝。但益恐吓。唯长奸欺。外有断屠之名。内诚鼓刀者众。势利依倚。请托纷纭。三不可也。虽好生恶杀。是君子之用心。而考古会今。非国家之大体。但使顺月令。奉天经。造次合礼仪。从容中刑典。自然人得其性。物遂其生。何必改革。方为尽善。

      景龙元年。遣使江淮。分道赎生。以所在官物充直。中书舍人李乂上疏曰。江南水乡。采捕为业。鱼鳖之利。黎元所资。虽云雨之私。有沾于末类。而生成之惠。?洽于平人。何则。江湖之饶。生育无限。府库之用。支供易殚。费之若少。则所济何成。用之傥多。则常支有阙。与其拯物。岂若忧民。且生鬻之徒。惟利是视。钱刀日至。网罟年滋。施之一朝。营之百倍。未若回救赎之钱物。减贫无之徭赋。治国爱人。其福胜彼。  景龙二年九月八日敕。鸟雀昆虫之属。不得擒捕。以求赎生。犯者先决三十。宜令金吾及县市司严加禁断。

      先天元年十二月敕。禁人屠杀鸡犬。

      二年六月敕。杀牛马骡等。犯者科罪。不得官当荫赎。公私贱隶犯者。先决杖六十。然后科罪。

      开元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敕。诸州有广造?沪取鱼。并宜禁断。  二十二年十月十三日敕。每年正月七月十月三元日。起十三日至十五日。并宜禁断宰杀渔猎。

      二十三年八月十四日敕。两京五百里内。宜禁捕猎。如犯者。王公以下录奏。馀委所司。量罪决责。

      天宝五载七月二十三日。河南道采访使张倚奏。诸州府今后应缘春秋二时私社。望请不得宰杀。如犯者请科违敕罪。从之。

      六载正月二十九日诏。今属阳和布气。蠢物怀生。在于含养。必期遂性。其荥阳仆射陂。陈留篷池。自今以后。特宜禁断采捕。仍改仆射陂为广仁陂。篷池为福源池。

      七载五月十三日敕文。自今以后。天下每月十斋日。不得辄有宰杀。

      至德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敕。三长斋月。并十斋日。并宜断屠钓。永为常式。

      乾元元年四月二十二日敕。每月十斋日。及忌日。并不得采捕屠宰。仍永为式。

      建中元年五月敕。自今以后。每年五月。宜令天下州县。禁断采捕弋猎。仍令所在断屠宰。永为常式。并委州府长吏。严加捉搦。其应合供陵庙。并依常式。

      贞元六年正月二十八日敕。每年中和节。及九月九日。自今以后。逼节放三日开屠。

      开成二年八月敕。庆成节。宜令内外司及天下州府。但以素食。不用屠杀。永为常式。

      会昌四年四月。中书门下奏。正月五月九月断屠。伏以斋月断屠。出于释氏。缘国初风俗。犹近梁陈。卿相大臣。颇遵此教。又弛禁不一。只断屠羊。宰杀驴牛。其数不少。鼓刀者坐获厚利。纠察者皆受贿财。比来人情。共知此弊。臣等商量。正月一岁之首。万物生育之初。请起元日断三日。每遇列圣忌日。断一日。国家崇元祖之道。竭严奉之诚。既以广阐其风。即须参用其教。仍望准开元二十二年十月二十日敕。正月七月十月三元日。各断屠三日。馀望并停。缘断屠日数既少。法令所宜画一。望委御史台别条流闻奏。从之。

      大中二年二月制。爰念农耕。是资牛力。绝其屠宰。须峻科条。天下诸州屠牛。访闻近日。都不遵守。自今以后。切宜禁断。委所在州府长官。并录事参军等。严加捉搦。如有牛主自杀牛。并盗窃杀者。宜准乾元元年二月五日敕。先决六十。然后准法科罪。其本界官吏不钤辖。即委所在长吏。节级重加科责。庶令止绝。

      五年正月敕。畿甸及天下州。应屠宰牛犊。宜起大中五年正月一日后。三年内不得屠宰。仍切加禁断。如郊庙飨祀。合用牛犊者。即以诸畜代之。其年五月敕。寿昌节。天下不得屠杀。  咸通十一年六月赦文。其京城久旱。未降雨间。宜权断屠宰。

      天祐元年九月敕。乾和节。文武百寮。诸道进奏官。准故事于寺观设斋。不得宰杀。许设酒果脯醢。

    左降官及流人

      贞观十四年正月二十三日制。流罪三等。不限以里数。量配边要之州。十五年四月敕。犯反逆免死配流人。六岁之后。仍不听仕。

      垂拱四年十一月一日敕。犯罪之色。授以文武远官。年考未满。方便解退者。宜令依旧重任。续前考满。

      长寿三年五月三日敕。贬降官并令于朝堂谢。仍容三五日装束。至任日。不得别摄馀州县官。亦不得通计前后劳考。

      开元七年三月十六日敕。左降人考未满间。重有犯。应解免及放归田里者。并申奏。更据状轻重量贬。若是五流及馀犯。自依常法。

      十年六月十二日敕。自今以后。准格及敕。应合决杖人。若有便流移左贬之色。决讫。许一月内将息。然后发遣。其缘恶逆指斥乘舆者。临时发遣。

      天宝五载七月六日敕。应流贬之人。皆负谴罪。如闻在路多作逗遛。郡县阿容。许其停滞。自今以后。左降官量情状稍重者。日驰十驿以上赴任。流人押领。纲典画时。递相分付。如更因循。所由官当别有处分。

      十三载二月九日赦文。左降官承前遭忧。皆不得离任。孝行之道。所未宏通。情礼之间。深可哀恤。如有此类。并宜放还。仍申省计至服满日。准法处分。自今以后。编入常式。

      乾元元年二月五日敕节文。其左降官。非反逆缘坐。及犯恶逆名教。枉法强盗赃。如有亲年八十以上。及患在床枕。不堪扶持。更无兄弟者。许停官终养。其流移人亦准此。

      建中三年正月敕。诸流贬人。及左降官。身死。并许亲属收之。本贯殡葬。其造蛊毒移乡人。不在此限。

      其年四月。御史台奏。天下断狱。一切请待谳报。以正刑名。唯除杀人当罪。自徒以上结竟者。并徙置边州。京兆尹严郢驳奏曰。臣伏以徙置边州者。流之异名。流罪者。有三等。一例移配。或恐未当。其死罪除杀人之外。有十恶重罪。造伪刻印。并主典伪用印。及强盗光火等。若一切免罪徙边。于法太轻。不足惩戒。其徒罪条目至多。或斗殴争竞。小有伤损。或夫妻离异。不犯义绝。或养男别姓。或立嫡违式。或私行度关。或相冒合户。如此之类。不可悉数。今一切徙边。与十恶造伪同等。即轻重悬殊。又准刑部格。京城殷杂。愆犯百端。触网陷刑。徒罪偏广。若皆送覆。系滞实多。其徒以下罪。非除免官当及敕杖者。宜准外州县例。量事处分。今若天下徒罪。悉申所司。皆待谳报。法司断结。准式有程。州县禁囚。动盈千百。计每月徒配。必不啻五六千人。此则百姓动摇。刑章紊挠。又边州及近边。犯死罪及徒流者。复何以处。伏请下删定使详覆。然后施行。从之。

      贞元三年七月诏。停省天下州府官员。其左降官仍旧。

      十一年五月。左降官于邵。刘?。并量移授官。故事。量移六品以下官。皆吏部旨授。至是特制授之。

      元和六年闰十二月。庐州奏。量移官司户参军员外置同正员颜?。母在扬州十二月二十七日身亡。今请奔丧者。准贞元十八年五月十九日敕。自今以后。流人左降官。称遭忧奔丧者。宜令所司。先奏听进止。

      八年正月。刑部侍郎王播奏。天德军五城。及诸边城配流人。臣等窃见诸处配流人。每逢恩赦。悉得放还。唯前件流人。皆被本道重奏。称要防边。遂令没身。终无归日。臣又见比年边城犯流者。多是胥徒小吏。或是斗打轻刑。据罪可原。在边无益。伏请自今以后。流人及先流人等。准格例。满六年后。并许放还。冀抵法者足以悛惩。满岁者绝其愁怨。从之。

      十二年四月敕。应左降官流人。不得补职。及留连宴会。如擅离州县。具名闻奏。

      其年七月敕。自今以后。左降官及责授正员官等。并从到任后。经五考满。许量移。今日以前左降官等。及量移未复资官。亦宜准此处分。考满后。委本任处州府具元贬事例。及到州县月日。申刑部勘责。俾吏部量资望位量移官。仍每季具名闻奏。并申中书门下。其曾任刺史、都督、郎官、御史、并五品以上。及常参官。刑部检勘其所犯事由闻奏。中书门下商量处分。其月。敕。左降官等。考满量移。先有敕令。因循日久。都不举行。遂使幽遐之中。恩泽不及。自今以后。左降官及量移未复资官。亦宜准此处分。如是本犯十恶五逆。反指斥乘舆。妖言不顺。假托休咎。反逆缘累。及赃贿数多。情状稍重者。宜具事由奏闻。其曾任刺史。都督。郎官。御史。五品以上常参官。刑部检勘。具元犯事由闻奏。并申中书门下。商量处分。未满五考以前。遇恩赦者。准当时节文处分。其复资度数。准元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敕。

      其年九月。刑部奏。准今年七月二十一日敕。诸道左降官等。经五考满日。许量移者。其贬降日授正员官。或无责辞。亦是责授。并请至五考满。然后许本任处申阙。并馀左降官。缘任处州府。多是遐远。至考满日。其有申牒稽迟。致留滞者。其刺史。本判官。录事参军等。请与下考。如考满后。虽已申牒。未经量移间。其禄料并准天宝贞元两度敕文。依旧支给。其本犯十恶等罪。已有正名。仍请依旧。从之。  其年十月敕。自今以后。流人不得因事差使离本处。

      十四年十一月。吏部奏。今请应责授官。前制已改转者。各敕依今任考数。停替日便放。东西合选时。任自参选。不要反更有检辖。庶使人无凝滞。事有指归。敕旨。依奏。

      长庆元年正月三日制。应亡官失爵。及放还流人。如先有庄田。不经没官。被人侵射作主。如本主及子孙已归。并委州府却还。务令安业。  四年四月。刑部奏。准其年三月三日起。请准制。以流贬量移。轻重相悬。贬则降秩而已。流为摈死之刑。部寺论理。条件闻奏。今谨详赦文。流为减死。贬乃降资。量移者却限年数。流放者便议归还。准今年三月赦文。放还人其中有犯赃死。及诸色免死配流者。如去上都五千里外。量移校近处。如去上都五千里以下者。则约一千里内。与量移近处。如经一度两度移。六年未满者。更与量移。亦以一千里为限。如经三度两度量移。如本罪不是减死者。请准制放还。如左降官未复资。遇恩满五考者。请准元和十二年九月敕。与量移。又准今年正月德音。诸色流人。与减一年。除赃限外。满五年即放还收叙。其配流在德音以后者。不在减限。又天德五城流人。准长庆元年正月三日制。以十年为限。又限准三月十二日敕。纵遭恩赦。不在放归限。今请待十年满。即放归。仍任取配流日计年数。不在援引德音减年之限。制可之。

      开成元年二月敕。贬责降资授正员官员。及曾经误累停免。未经引用者。并与进改。左降官有事情可恕。才用足称者。中书门下量才处分。

      四年五月敕。诸州府有责授六品以下正员官。起今以后。宜委吏部许终四考满。与替。仍先具事由。申中书门下取指检。不得同寻常员阙使用。

      其年十月五日敕节文。今后流人。宜准名例律。及狱官令。有身名者。六年以后听赦。无官爵者。六年满日放归。

      会昌六年五月赦书节文。应徒流人。在天德振武者。官中量借粮种。俾令耕田。以为生业。  大中三年六月敕。先经流贬罪人。殁于贬所。有情非恶逆。任经刑部陈牒许归葬。绝远之处。仍量事给棺槥。  四年正月敕。徒流人比在天德者。以十年为限。既遇鸿恩。例减三年。但使循环添换。边不阙人。次第放归。人无怨苦。其秦原威武诸州诸关。先准格。徒流人亦量与立限。止于七年。如要住者亦听。  其年十一月敕。收复成维扶等三州。建立已定。条令制置一切合同。其已配到流人。宜准秦原威武等州流人例。七年放还。  其年五月。御史台奏。起请赦书节文。流人该恩例须磨勘文书。虽曰放还。尚为拘绊。其人经三度量移者。赦书后。委所在长吏。子细检勘。无可疑者。便任东西。讫具名闻奏。臣今条流。其流人每每量移之时。请委刑部具先流甚处。相承牒。准赦文。当日放东西讫。具名闻奏。其流人未有处分者。请委刑部。准此磨勘。牒报本道。并其事由报台。庶免留滞。五年十一月。中书门下奏。今后有配长流。及本罪合死。遇恩得减等者。并勒将妻同去。有儿女情愿者。亦听。如流人所在身死。其妻等并许东西。州县不在句留。情愿住者亦听。

      乾符二年九月十六日敕。应残疾笃废。犯徒流罪。或是连累。即许征赎。如身犯罪。不在免限。其年十五以下者。准律文处分。

      五年五月二十六日。刑部侍郎李景庄奏。配州府流人。流刑三等。流二千里至流三千里。每五百里为一等。准律。诸犯流应配者。二流俱役一年。称加役。流三千里。役三年。役满及会赦免役者。即于配所。从户口例。今后望请诸流人应配者。依所配里数。无要重城镇之处。仍逐罪配之。准得就近。敕旨。从之。

    酷吏

      载初元年九月。来俊臣主制大狱。每鞫囚。不问轻重。多以醋灌鼻。禁地牢中。或盛之于瓮。围炙以火。绝其糇粮。至有抽衣絮以啖之者。又令寝处粪秽。备诸苦毒。但入新开狱者。自非身死。终不得出。每有制书赦宥囚徒。俊臣必先遣狱吏尽杀之。然后宣示。公卿入朝。默遭收捕。故每出必与家人诀曰。不知重见否。其月。于都城丽景门内。别置推事院。谓之新开狱。作大枷。凡有十号。一曰定百脉。二曰喘不得。三曰突地吼。四曰著即承。五曰失魂魄。六曰实同反。七曰反是实。八曰死猪愁。九曰求即死。十曰求破家。王宏义戏谓丽景门为例竟门。

      天授二年正月。御史中丞知大夫事李嗣真。以来俊臣等用法严酷。上疏曰。臣闻陈平事汉祖。谋疏楚君臣。乃用黄金五万斤。行反间之术。项王果疑臣下。陈平反间遂行。今告事纷纭。虚多实少。当有凶慝。焉知必无陈平。先谋疏陛下君臣。后谋国家良善。陛下昨语臣云。我比来已作此意。是愚臣管测。先天而天弗违。至如罗织之徒。即疏间之渐。陈平反间。其远乎哉。王制曰。凡用刑决狱。以成告于正。正听之。以狱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与孤卿大夫公侯伯子男。以狱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以狱成。又告于王。王三宥之。然后制刑。臣窃见比日狱官。一单车使推讫。万事即定。法家随断。不令重推。或有临时使决。不待闻奏。此权由臣下。非审慎之法。傥有冤滥。何由可知。况乎九品之官。专命推覆。按覆既不在秋官。官省。审复不由门下。事非可久。物情骇惧。老子云。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今日假此威权。便是窥国家之利器也。不可不慎。

      长寿元年。有上封事人。言岭南流人有阴谋逆者。乃遣司刑评事万国俊。摄监察御史就案之。若得反状。便许斩决。国俊至广州。遍召流人。拥之水滨。以次加戮。三百馀人。一时并命。然后锻链。曲成反状。仍诬奏云。诸流人咸有怨望。若不推究。为变不遥。则天然其奏。又命摄监察御史刘光业。王德寿。鲍思恭。王处贞屈贞筠等。分往剑南黔中安南岭南等六道。案鞫流人。于是光业诛九百人。德寿诛七百人。其馀少者。不减数百人。时周兴来俊臣相次受制。推究大狱。又与侯思正。王宏义。郭霸。卫遂忠等。招集告事者数百人。共为罗织。以陷良善。又造罗织经一卷。其意旨皆网罗前人。织成反状。海内震惧。道路以目。麟台正字陈子昂上书曰。臣闻之。圣人出。必有驱除。盖天人之符。应休命也。日者。东南微孽。敢谋乱常。陛下顺天行诛。罪恶咸服。岂非天意欲彰陛下神武之功哉。而执事者不察天心。以为人意。恶其首乱倡祸。法合诛屠。将息奸源。穷其党与。遂使陛下大开诏狱。重设严刑。冀以惩创于天下。大或流血。小御魑魅。今朝廷惶惶。莫能自固。海内倾听。以相惊恐。愚臣昧焉。窃恐非五帝三王伐罪吊人之意也。顷年已来。伏见诸方告密。囚累百千。大抵所告。皆以扬州为名。及其穷竟。百无一实。遂使奸恶之党。快意相仇。睚眦之嫌。即称有密。一人被讼。百人满狱。使者推捕。冠盖如市。或谓陛下爱一人而害百人。天下喁喁。莫知宁所。伏愿念之。天下幸甚。万年县主簿徐坚上疏曰。臣闻书有五听之道。虑失情实也。今著三覆之奏。恐致虚枉也。比见有敕。勘当反逆。命使者得实。便行决杀。人命至重。死不可生。傥万分之中。有一不实。欲诉无路。怀枉谁明。饮恨吞声。赤族从戮。岂不痛哉。此不足肃奸逆而明刑典。适所以长威福而生疑惧。臣望绝此处分。依法覆奏。则死者甘伏。知泣辜之恩。生人欢悦。见详刑之意。凤阁舍人韦嗣立上疏曰。臣闻尧舜之日。画其衣冠。文景之时。几致刑措。历兹千载。以为美谈。今四海多衔冤之人。九泉有抱痛之鬼。并自扬豫之后。刑狱渐兴。用法之伍。务于穷竟。连坐相牵。数年不绝。遂使巨奸大猾。伺隙乘间。内包豺狼之心。外示鹰鹯之迹。阴图潜结。共相影会。构似是之言。成不赦之罪。皆深为巧诋。恣行楚毒。人不胜痛。便乞自诬。公卿士庶。连颈受戮。道路藉藉。虽知非辜。而锻链已成。辨占皆合。纵皋陶为理。于公定刑。则谓污宫毁柩。犹未塞责。虽陛下仁慈哀念。恤狱缓死。及览辞状。便已周密。皆谓勘鞫得情。是其实罪。虽欲宽舍。其如法何。于是小乃身诛。大则族灭。相缘共坐者。不可胜言。此岂宿构仇嫌。将申报复。皆图苟成功效。自求官赏。当时称传。谓为罗织。弄法舞文。伤人实甚。且如仁杰元忠。俱罹枉陷。被勘鞫之际。亦皆以自诬。向非陛下至明。无以省察。则菹醢之戮。已及其身。欲望输忠圣世。安可复得。陛下擢而升之。遂各为良辅。国之栋干。称此二人。何乃前非而后是耶。诚由枉陷与甄明耳。陛下傥录垂拱已来伏法者。并追还官爵。缘累之徙。普沾恩造。如此则天下皆知彼所陷罪。元非陛下之意。监察御史魏靖上疏曰。夫酷吏者。资矫佞以事君。行刻薄以临下。矫佞似乎用意。刻薄类乎无私。侮宪害公。弄权挠法。臣见周兴来俊臣等。恣意骋暴。纵虐含毒。仇疾在位。安忍朝臣。罪遂情加。刑随意改。当其时也。囹圄如市。朝廷以目。既而神灵不昧。冤魂有托。窃见来俊臣。身处极法者。以其罗织良善。屠陷忠贤。籍没以劝将来。显戮以谢天下。臣又闻之道路。上至圣主。傍洎贵臣。明知有罗织之事矣。俊臣既死。推者获功。索元礼超迁。裴谈受赏。中外称庆。朝野载安。破其党者。既能赏不逾时。被其陷者。岂可衔冤累岁。且称反之徒。须得反状。唯据片辞。即请行刑。拷楚妄加。疑似何限。臣又闻之。郭霸自刺而唱快。万国俊被遮而遽亡。崔献可临终。膝拳于顶。李敬仁将死。舌至于脐。备在人谣。不为虚说。伯有昼见。殆无以过。此亦罗织之一据也。臣以至愚。不识大体。傥使平反者数人。众共详覆来俊臣等所推大狱。庶邓艾获申于今日。孝妇不滥于昔时。涣恩一流。天下幸甚。来俊臣所推鞫。人身死籍没者。令三司重检勘。有冤滥者。并皆雪冤。圣历元年。则天谓侍臣曰。往者来俊臣等推勘制狱。朝臣递相牵引。咸承反逆。中间疑有枉滥。更遣近臣就狱亲问。皆得手状。承引不虚。近日俊臣死后。更无闻有反者。然则已前受戮者。不有冤滥耶。夏官侍郎姚元崇对曰。比破家者。皆是冤酷自诬。告者持以为功。天下号为罗织。甚于汉之党锢。陛下令近臣就狱亲问者。近臣亦不得自保。何敢动摇。今日以后。臣以一门百口。保见在内外官吏无反者。乞陛下得告状收掌。更不须推问。则天大悦曰。以前宰相。皆顺成其事。陷朕为淫刑之主。

      万岁通天二年九月。初。契丹平。命神兵道大总管河内王懿宗。按抚河内诸州。懿宗所过残酷。有犯法应死者。必生取胆。然后杀之。虽流血盈庭。言笑自若。先贼帅何阿小。攻陷冀州。亦多屠害士女。故时人号懿宗阿小为两河。语曰。唯此两河。杀人最多。嫉之甚矣。

      神龙元年三月二日制。故司仆少卿徐有功。执事平恕。追赠越州都督。特受一子官。又以刘光业。王德寿。王处贞。刘景阳。屈贞筠。邱神𪟝。来子珣。万国俊。周兴。来俊臣。鱼承煜。王景昭。索元礼。傅游艺。王宏义。张知默。裴籍。焦仁亶。侯思立。郭霸。李敬仁。皇甫文备。陈嘉言等二十三人。自垂拱以来。任滥杀人。所有官爵。并令追夺。唐奉乙。李秦授。曹仁哲。依前配流。至开元二年二月一日敕。周利贞。裴谈。张福贞。张思敬。王承。刘晖。杨允。姜𬀩。封行珣。张知。卫遂忠。公孙琰。锺思廉等十三人。皆为酷吏。比周兴来俊臣侯思立等。事迹稍轻。并宜放归草泽。终身勿齿。至十三年三月十一日敕。周酷吏来子珣等。身在者宜长流岭南。身没。子孙亦不许仕。陈嘉言。鱼承煜。皇甫文备。傅游艺。宜配岭南。身没。子孙亦不许仕。  元年建子月。御史中丞敬羽。贬夔州刺史。初。肃宗将收两京。以国用不足。自得若虚敬羽。以苛刻征剥求进。相继为中丞。皆为上亲信。乃为大枷。号?尾榆。著即闷绝。又卧囚于地。门关辗其腹。号肉馎饦。掘地为坑。实以丛棘。以败席覆之。囚至则临坑以讯。不服者。投于万刺之中。人多滥死。又有裴升。毕曜。亦以酷闻。时号毛敬裴毕。  贞元二十一年二月。贬京兆尹李实为通州长史。实为京兆尹。自国哀已后。残害人吏。悉不聊生。无辜毙踣者甚众。及谴日。市井欢呼。人皆袖瓦砾。将碎其首。间道获免。

      元和十四年七月。沂海观察使王遂。为众所杀。遂初到镇。好以污俗诋将卒曰。反残贼。喜怒不中理。其将王弁。乘人心不堪。率众为乱。遂竟遇害。始遂每有笞挞。其杖率过制。既遇祸。监使封其杖来献。命中使出示于朝。以作诫焉。

    杂记

      贞观十一年正月敕。在京禁囚。每月奏。自立春至秋分。不得奏决死刑。

      十三年八月敕。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合毁伤。比来诉竞之人。即自刑害耳目。今后犯者。先决四十。然后依法。

      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诏。盗贼之作。为害实深。州县官人。多求虚誉。苟言盗发。不欲陈告。村乡长正。知其此情。递相劝止。十不言一。假有被论。先劾物主。爰及邻伍。久婴缧绁。有一于斯。实亏政化。自今以后。勿使更然。

      永徽五年三月制。州胥吏犯赃一匹以上。先决一百。然后准法。

      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诏。投匿名书。国有常禁。凡厥寮庶。咸应具悉。近遂有人向朝堂之侧。投书于地。藏其姓名。诬人之罪。朕察其所陈。皆极虚妄。此风若扇。为蠹方深。自今以后。内外法司。及别敕据事。宜并依律文。勿更别为酷法。其匿名书。亦宜准律处分。

      永淳二年二月制。官人犯决经断后得雪者。并申尚书省详定。前被枉断及有妄雪者。具状闻奏。

      延载元年敕。盗公私尊像。入大逆条。盗佛殿内物。同乘御物。

      神龙三年八月七日。反逆缘坐人。应没官者。年至十六以上。并配岭南远恶州为城奴。

      景云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敕。新授官以上者。不得更诉屈。

      开元三年二月敕。禁别宅妇人。如犯者。五品以上。贬远恶处。妇人配入掖庭。

      四年正月六日敕。除长官以外。因公事责决。罚不过十下。其使及专执当者。不得过二十。

      二十二年十月九日敕。犯罪逃走者。其赃即先征纳。后捉获推勘。赃数减少。不在却还之限。  天宝五载十一月五日敕。其伪画印。宜用伪铸印刻印之例处分。永为常式。

      九载十二月二十九日敕。责情状专知官。有二十减十下。自今以后。判司县令一人犯。夺太守一季禄。丞簿尉一人有犯。与县令中下考。三人以上。既量事贬黜。至建中元年二月十五日敕。责情状。宜准格式处分。至贞元六年十一月八日敕。自今以后。太守县令。有犯赃者。宜令加常式一等。

      元年建丑月二十一日。京兆尹魏少游奏。令长职在亲民。丞簿尉有犯。无不委悉。比来各相蒙蔽。悉徇人情。百姓艰辛。职由于此。今以后丞簿尉有犯赃私。连坐县令。其罪减所犯官二等。冀递相管辖。不得为非。敕旨。依。天下诸州准此。  乾元元年二月五日敕节文。州县佐官以下。笞杖不得过十下。以上。须取长官处分。

      广德元年七月十一日敕节文。应天下刑狱。大理正断。刑部详覆。下中书门下处分。

      元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御史台奏。决囚。准令。以未后者。不得至申时。如州府及诸司。已至未后者。许至来日。仍请勒本司官准制。与御史同监行决。从之。  长庆二年九月敕。应犯赃罪。今后不得以散试官当罪。

      元和三年四月敕。应勋官及六品以下阶。宜准散试官例。不得当罪。  大中五年四月敕。应诸道州府及京诸司所有推勘奏状。宜令具小节目。状于大状前同进。今天下谓之小状。自此始也。

      七年四月六日敕。法司断罪。每脊杖一下。折法杖十下。臀杖一下。折笞杖五下。则吏无逾制。法守常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