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 第十八卦

巽下艮上。蛊:元亨,利涉大川。先甲三日,后甲三日。

[疏]“蛊元亨”至“后甲三日”。○正义曰:蛊者事也。有事营为,则大得亨通。有为之时,利在拯难,故“利涉大川”也。“先甲三日,后甲三日”者,甲者创制之令,既在有为之时,不可因仍旧令。今用创制之令以治于人,人若犯者,未可即加刑罚,以民未习,故先此宣令之前三日,殷勤而语之,又如此宣令之后三日,更丁宁而语之,其人不从,乃加刑罚也。其褚氏、何氏、周氏等并同郑义,以为“甲”者造作新令之日,甲前三日,取改过自新,故用辛也。甲后三日,取丁宁之义,故用丁也。今案辅嗣《注》,“甲者,创制之令”,不云创制之日。又《巽卦》九五“先庚三日,后庚三日”,辅嗣《注》:“申命令谓之庚”。辅嗣又云:“甲、庚皆申命之谓”。则辅嗣不以甲为创制之日,而诸儒不顾辅嗣《注》旨,妄作异端,非也。

《彖》曰:蛊,刚上而柔下,上刚可以断制,下柔可以施令。巽而止。蛊。既巽又止,不竞争也。有事而无竞争之患,故可以有为也。

[疏]“《彖》曰”至“止蛊”。○正义曰:“刚上而柔下,巽而止蛊”者,此释蛊卦之名,并明称蛊之义也。以上刚能制断,下柔能施令,巽顺止静,故可以有为也。褚氏云:“蛊者惑也。物既惑乱,终致损坏,当须有事也,有为治理也。故《序卦》云:'蛊者事也。'”谓物蛊必有事,非谓训蛊为事义当然也。

蛊,元亨而天下治也。有为而大亨,非天下治而何也?

[疏]正义曰:释“元亨”之义。以有为而得“元亨”,是天下治理也。

“利涉大川”,往有事也。“先甲三日,后甲三日”,终则有始,天行也。蛊者有事而待能之时也。可以有为,其在此时矣。物巳说随,则待夫作制以定其事也。进德修业,往则亨矣。故“元亨,利涉大川”也。甲者,创制之令也。创制不可责之以旧,故先之三日,后之三日,使令治而后乃诛也。因事申令,终则复始,若天之行用四时也。

[疏]正义曰:“利涉大川,往有事也”者,释“利涉大川”也。蛊者有为之时,拔拯危难,往当有事,故“利涉大川”。此则假外象以喻危难也。“先甲三日,后甲三日,终则有始天行”者,释“先甲三日,后甲三日”之义也。民之犯令,告之巳终,更复从始,告之殷勤不巳,若天之行,四时既终,更复从春为始,象天之行,故云“天行也”。○注“蛊者”至“四时也”。○正义曰:“蛊者有事待能之时”者,物既蛊坏,须有事营为,所作之事,非贤能不可。故《经》云“干父之蛊”,干则能也。“甲者创制之令”者。甲为十日之首,创造之令为在后诸令之首,故以创造之令谓之为甲。故汉时谓令之重者谓之“甲令”,则此义也。“创制不可责之以旧”者,以人有犯令而致罪者,不可责之旧法,有犯则刑。故须先后三日,殷勤语之,使晓知新令,而后乃诛,诛谓兼通责让之罪,非专谓诛杀也。

《象》曰:山下有风,蛊。君子以振民育德。蛊者,有事而待能之时也,故君子以济民养德也。

[疏]正义曰:必云“山下有风”者,风能摇动,散布润泽。今“山下有风”,取君子能以恩泽下振于民,育养以德。“振民”,象“山下有风”;“育德”象山在上也。

初六:干父之蛊,有子,考无咎,厉终吉。处事之首,始见任者也。以柔巽之质,干父之事,能承先轨,堪其任者也,故曰“有子”也。任为事首,能堪其事,“考”乃无咎也,故曰“有子考无咎”也。当事之首,是以危也。能堪其事,故“终吉”。

[疏]“初六”至“厉终吉”。○正义曰:“干父之蛊”者,处事之首,以柔巽之质干父之事,堪其任也。“有子考无咎”者,有子既能堪任父事,“考”乃“无咎”也。以其处事之初,若不堪父事,则“考”有咎也。“厉终吉”者,厉,危也。既为事初,所以危也。能堪其事,所以“终吉”也。

《象》曰:“干父之蛊”,意承“考”也。干事之首,时有损益,不可尽承,故意承而已。

[疏]正义曰:释“干父之蛊”义。凡堪干父事,不可小大损益一依父命,当量事制宜以意承考而巳。对文父没称“考”,若散而言之,生亦称“考”。若《康诰》云:“大伤厥考心。”是父在称考。此避干父之文,故变云“考也”。

九二:干母之蛊,不可贞。居于内中,宜干母事,故曰“干母之蛊”也。妇人之性难可全正,宜屈已刚。既干且顺,故曰“不可贞”也。干不失中,得中道也。

[疏]正义曰:居内处中,是干母事也。“不可贞”者,妇人之性难可全正,宜屈己刚,不可固守贞正,故云“不可贞”也。

《象》曰:“干母之蛊”,得中道也。

[疏]正义曰:“得中道”者,释“干母之蛊”义。虽不能全正,犹不失在中之道,故云“得中道”也。

九三:干父之蛊,小有悔,无大咎。以刚干事,而无其应,故“有悔”也。履得其位,以正干父,虽“小有悔”,终无大咎。

[疏]正义曰:“干父之蛊小有悔”者,以刚干事而无其应,故“小有悔”也。“无大咎”者,履得其位,故终无大咎也。 《象》曰:“干父之蛊”,终无咎也。

六四:裕父之蛊,往见吝。体柔当位,干不以刚而以柔和,能裕先事者也。然无其应,往必不合,故曰“往见吝”。

[疏]“《象》曰”至“见吝”。○正义曰:“裕父之蛊”者,体柔当位,干不以刚,而以柔和能容裕父之事也。“往见吝”者,以其无应,所往之处,见其鄙吝,故“往未得”也。

《象》曰:“裕父之蛊”,往未得也。

六五:干父之蛊,用誉。以柔处尊,用中而应,承先以斯,用誉之道也。

[疏]“《象》曰”至“用誉”。○正义曰:“干父之蛊用誉”者,以柔处尊,用中而应,以此承父,用有声誉。

《象》曰:“干父用誉”,承以德也。以柔处中,不任威力也。

[疏]正义曰:释“干父用誉”之义。奉承父事,唯以中和之德,不以威力,故云“承以德”也。

上九:不事王侯,高尚其事。最处事上而不累于位,“不事王侯,高尚其事”也。

[疏]正义曰:最处事上,不复以世事为心,不系累于职位,故不承事王侯,但自尊高慕尚其清虚之事,故云“高尚其事”也。

《象》曰:“不事王侯”,志可则也。

[疏]正义曰:释“不事王侯”之义。身既不事王侯,志则清虚高尚,可法则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