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工作规范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
2015年12月14日
(2015年12月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八次委员长会议通过)

文档来源:窦树华主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年鉴2015年卷》,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1675-58页。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健全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做好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继续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及时将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二、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通过中国人大网进行。

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法律草案,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布的同时,由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提出意见并按程序提请委员长会议决定,通过中央主要媒体予以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中国人大网或者其他方式对法律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同时通过中国人大网代表专区发送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

四、对初次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工委在常委会会议召开之前向提出法律案或牵头起草单位和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征求公布法律草案的意见,提出法律草案及其说明公布稿(摘要稿)、修改法律的可以同时提出法律草案修改前后对照表。

对继续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工委在常委会会议召开前,提出法律草案及其修改情况的汇报公布稿(摘要稿),还可以同时提出法律草案修改前后对照表。

公布法律草案及其相关文件,须报请常委会秘书长批准。

五、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继续审议的法律草案需要缩短公布征求意见时间的,由法工委提出意见报请常委会秘书长批准,可以适当缩短,但不得少于二十日。

六、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期间,必要时,可以通过中国人大网和有关媒体开辟专栏、制作新闻访谈节目、举行新闻发布会或集体采访活动等方式,

介绍法律草案的有关情况,对法律草案的有关问题进行说明,还可以分阶段向媒体提供征求意见情况新闻稿,介绍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情况。

七、法工委负责收集整理公众和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法工委应当及时整理汇总征求意见情况,在修改法律案时认真研究,并作为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该法律草案时的参阅资料。征求意见中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常委会秘书长和委员长会议。

八、对社会关注度高的法律草案,必要时可以在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同时,与其他重要网站链接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的页面。法工委并可以将征求和采纳意见的情况通过中国人大网和有关媒体进行报道、接受访谈等方式,予以反馈。

九、法律草案涉及国家秘密或者重大敏感问题、不宜向社会公布的,应当提请委员长会议决定。

对初次审议的法律草案,有关方面认为不宜向社会公布的,应当提出正式意见,由法工委与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等相关单位沟通后,按程序提请委员长会议决定。

对继续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委员会、法工委认为不宜向社会公布的,经与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等相关单位沟通后,由法工委按程序提请委员长会议决定。

十、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具体工作,由法工委和办公厅新闻局、信息中心分工负责,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工作职责,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