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高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5日于吉林省扶余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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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吉0781民初1483号

原告:马某,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扶余市。

被告:高某,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扶余市。

原告马某与被告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马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清偿欠款45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1000元;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11月6日,原、被告签订《车辆购买合同》约定原告将购买的黑色私家捷达轿车一辆卖给被告,车牌号为:吉JQK3××,发动机号:LFVBA11G143125822,价格4500元,违约金1000元,在本月26日偿还该款。并由被告出具欠据一枚,欠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高某未出庭、未答辩、未举证质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11月6日,被告高某在原告马某处购买二手黑色捷达轿车一辆,价格4500元。双方签订《报废车辆购买合同》,合同中约定任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向违约方收取违约金1000元。被告高某另给原告马某出具欠据一枚,约定4500元于2022年11月26日偿还,如超期未还,违约金为每日5元。到期后,被告一直清偿欠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清偿欠款4500,承担违约金1000元及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被告高某在原告马某处购买二手黑色捷达轿车,尚有车款4500元未给付,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应当予以支持。原、被告在《报废车辆购买合同》约定违约金事项,因被告未给付车款违约,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马某车款4500元;

二、被告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马某违约金1000元。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杨雪娇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曲亭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