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吉政发〔2007〕26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参加生育保险职工的待遇支付水平,充分发挥生育保险基金对生育和计划生育的保障作用,决定在 《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省政府第180号令)的基础上,对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作如下调整:   一、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在配偶生育期间,可领取15天的生育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二、给予妊娠妇女一次性围产期补贴,补贴标准每人不低于100元、不高于300元,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   三、将基本医疗保险中宫外孕、葡萄胎、妊娠高血压综合症等支付项目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并对定点医院实行定额结算。   以上政策调整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七月六日


http://zb.jl.gov.cn/2007/200715/200715JZF/200708/t20070828_29942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