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办东省铁路公司合同
1896年9月8日于柏林

钦差驻俄大臣许,钦奉光绪二十二年七月二十日谕旨,允准与华俄道胜银行订定建造、经理东省铁路合同。中国政府现以库平银五百万两入股,与华俄道胜银行合伙开设生意,盈亏均照股摊认,其详细章程,另有合同载明。

中国政府现定建造铁路,与俄之赤塔城及南乌苏里河之铁路两面相接,所有建造、经理一切事宜,派委华俄道胜银行承办。所有条款列后:

第一款  华俄道胜银行建造、经理此铁路,另立一公司,名曰中国东省铁路公司。该公司应用之钤记,由中国政府刊发;该公司章程,应照俄国铁路公司成规,一律办理。所有股票,只准华俄商民购买。该公司总办,由中国政府选派,其公费应由该公司筹给。该总办可在京都居住,其专责在随时查察该银行暨铁路公司于中国政府所委办之事是否实力奉行。至该银行暨该公司所有与中国政府及京外各官交涉事宜,亦归该总办经理。该银行与中国政府往来帐目,该总办亦随时查核。该银行应专派经手人在京都居住,以期一切事宜就近商办。

第二款  凡勘定该铁路方向之事,应由中国政府所派总办酌派委员,同该公司之营造司暨铁路所经之地方官,和衷办理。惟勘定之路,所有庐墓、村庄、城市皆需设法绕越。

第三款  自此合同奉旨批准之日起,以十二个月为限。该公司应将铁路开工并自铁路勘定及所需地段,给予该公司经理之日起,以六年为限,所有铁路应全行告竣。至铁轨之宽窄,应与俄国铁轨一律,即俄尺五幅地,约合中国四尺二寸半。

第四款  中国政府谕令该管地方官,凡该公司建造铁路需用料件,雇觅工人及水陆转运之舟车、夫马,并需用粮草等事,皆须尽力相助,各按市价,由该公司自行筹款给发。其转运各事,仍应随时由中国政府设法使其便捷。

第五款  凡该铁路及铁路所用之人,皆由中国政府设法保护。至于经理铁路等事,需用华洋人役,皆准该公司因便雇觅。所有铁路地段命盗、词讼等事,由地方照约办理。

第六款  凡该公司建造、经理、防护铁路所需之地,又于铁路附近开采沙土、石块、石灰等项所需之地,若系官地,由中国政府给予,不纳地价;若系民地,按照时价,或一次缴清,或按年向地主纳租,由该公司自行筹款付给。凡该公司之地段,一概不纳地税,由该公司一手经理,准其建造各种房屋、工程,并设立电线自行经理,专为铁路之用。除开出矿苗处所另议办法外,凡该公司之进项,如转运搭客货物,所得票价,并电报进款等项,俱免纳一切税厘。

第七款  凡该公司建造、修理铁路所需料件,应免纳各项税厘。

第八款  凡俄国水陆各军及军械过境,由俄国转运经此铁路者,应责成该公司,迳行运送出境。除转运时,或必须沿途暂停外,不得藉他故中途逗留。

第九款  凡外国搭客经此铁路,于中途入内地,必须持有中国护照,方准前往。若无中国护照,责成该公司,一概不准擅入内地。

第十款  凡有货物、行李,由俄国经此铁路仍入俄国地界者,免纳一切税厘。惟此项货物,除随身行李外,该公司应另装车辆,在入中国边界之时,由该处税关封固。至出境时,仍由税关查明所有封记并未折动,方准放行。如查出中途私折开,应将该货入官。至货物由俄国经此铁路运往中国,或由中国经此铁路运赴俄国者,应照各国通商税则,分别交纳进口正税。惟此税较之税则所载之数减三分之一交纳。若运往内地,仍应交纳子口税,即所完正税之半。子税完清后,凡遇关卡,概不重征。若不纳子税,则逢关纳税,过卡抽厘,中国应在此铁路交界两处,各设税关。

第十一款  凡搭客票价、货物运费及装卸货物之价概由该公司自行核定。但中国所有因公文书信函,该公司例应运送,不须给费;至运送中国水陆各军及一切军械,该公司只收半价。

第十二款  自该公司路成开车之日起,以八十年为限。所有铁路所得利益,全归该公司专得。如有亏折,该公司亦应自行弥补,中国政府不得作保。八十年限满之日,所有铁路及铁路一切产业,全归中国政府,毋庸给价。又从开车之日起,三十六年后,中国政府有权可给价收回,按计所有本银,并因此路所欠债项,并利息,照数偿还。其公司所赚之利,除分给各股人外,如有赢余,应作为已归之本,在收回路价内扣除。中国政府应将价款付存俄国国家银行,然后收管此路,路成开车之日,由该公司呈缴中国政府库平银五百万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