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403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4035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403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3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原代电所列县参议会各参议员,如于一会期内均未出席而无正当理由,自应依县参议会组织暂行条例第九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