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400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4005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400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1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16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451 条 ( 19.12.26 )
     土地法 第 100 条 ( 35.04.29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定期租赁契约无土地法第一百条之适用,已见院解字第三四八九号解释,原代电所述情形,如其租赁期限于房屋租赁条例施行前届满,而其期限届满后又无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条所定情形者,乙自得依民法第四百五十五条向甲请求返还租赁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