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9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92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99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1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0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函所称之考察华侨社会事业专员如确系社会部所聘任,自非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罢免法第十三条之官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