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80号解释 中华文库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80号解释》 |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5月3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88 页 相关法条:强制执行法 第 4 条 ( 34.05.16 ) |
已查封尚未判决没收之汉奸财产,该汉奸查封前之普通债务虽经判决确定,暂难遽就已查封之财产予以执行。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80号解释》 |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5月3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88 页 相关法条:强制执行法 第 4 条 ( 34.05.16 ) |
已查封尚未判决没收之汉奸财产,该汉奸查封前之普通债务虽经判决确定,暂难遽就已查封之财产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