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5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54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95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5月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6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罢免法第五条之本旨在使妇女必有所定名额之当选,非所以限制妇女被选举权,故在不分区选举之台湾省,虽规定应产生之立法委员八名内应有妇女当选名额一名,然如将男、女各候选人所得票数综合计算,妇女候选人二名所得票数均在八名之内,则妇女当选二名,男子仅当选六名,自无背于同条之本旨。

声请书

  附国民大会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事务所原公函案

  据台湾省选区(卅七)子俭选代电称“案据本省立委区域侯选人林慎(女)子感电称饬查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一律平等宪法明文规定第以我国数千年来专制政治重男轻女在政治上亳无地位当兹宪法制定行宪伊始惟恐国民习于过去社会风尚妇女不能达于平等地位乃于三十五年十二月国民大会中对普选时妇女名额问题热烈讨论嗣为保障妇女在国民大会代表立法委员监察委员最少名额计特于国大代表立法委员监察委员选举罢免法中规定妇女名额票数单独计算其意旨乃在保障妇女在政治上之平等权利并非限制妇女之被选举权也查本省立委名额定为八名内有妇女一名此次选举侯选人计十三名内妇女二名各地投票对于妇女均蒙重视此为本省之良好情形亦为我国各省之特有现象实堪欣慰现投票完毕正在开票如开票结果侯选人最多票八名中妇女二名票数均在八名之内或较其中男子票数为多在男女平等原则上似应均予当选俾符保障妇女名额立法原旨理合电请察核施行并乞示遵等情事关选举法令理合转请迅赐电示”等由并准台湾省参议会代电以本省人民教育普及男女地位平等一切情形较诸内地各省自有不同该林慎所称各节至为切要电请俯顺舆情藉符男女平等暨保障妇女名额之原旨以昭中央德意等由到所查立法委员选举罢免法第五条规定“前条第一项各款立法委员名额在十名以下者妇女当选名额定为一名超过十名者每满十名应有妇女当选名额一名”并经规定妇女票数单独计算办法其立法原意当在保障女权深恐一般妇女竞选能力不克与男性相比虽定有妇女名额或无法当选适用此项法条以资救济如在另一情况之下妇女一般竞选能力并不逊于男性或竟高出于男性之上例如台湾省此次立委选举结果所表现者如依事理言似可不用上项法条拘束之即在法定立委总名额内悉依票数多寡为当选之顺序不必再将妇女票数单独计算其侯补人之递补亦依票次定之否则该省当选人之男性中必有票数反少于妇女侯补人者转又有限制女权之顾虑但于法无明文可据或恐资男性依据立委选举罢免法争执之借口本案究应如何释示提经本所选举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佥以台湾省教育普及文化水准较高选举久有训练男女已属平权如照法定拘束不仅不保障女权抑且剥夺女权如以得票多寡为当选之顺序似与立法精神并无违背且台湾为自由选举之区更值得加以考虑惟事关法律并无明文可循爰经决议函请司法院解释纪录在卷兹为争取时效起见相应录案函请贵院察照迅予解释见复以资遵循并即转陈司法院察核备案至所公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