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5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51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95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4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6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省县市参议员当选后发觉其被选举人资格未符,已逾省县市参议员选举条例所定起诉期间者,依省参议员选举条例第二十五条、县参议员选举条例第三十三条、市参议员选举条例第四十二条等规定,无从使其当选为无效,除有罢免等丧失参议员资格之事由外,均非不得为参议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