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3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39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94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4月2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5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院字第二五一九号关于旧土地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定耕地正产物之解释尚未变更,亦未发见应否变更之理由,仍应依照办理。